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5年61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5年61號)
檢驗報告編號: No:AFSQE100207005C
N0:AFSQE100207004C
產品名稱:小青椒(辣椒)、小紅椒(辣椒)
經營者名稱:湖南鄉湘超鮮農產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
經營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黃山路99號(原棉紡廠內)天紡農貿市場內P05、P06、P07、P08號商鋪
問題項目:
1.小青椒(辣椒)所檢項目中鎘(以Cd計)項目實測值0.0799mg/kg,標準指標為≤0.05,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小青椒(辣椒)所檢項目噻蟲胺項目實測值0.21mg/kg,標準指標為≤0.05,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農藥殘留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4年10月10日,我局委托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檢聯公司)對當事人經營的小青椒和小紅椒進行抽樣檢驗。2024年11月6日,中檢聯公司出具了小青椒和小紅椒的檢驗報告(N0:AFSQE100207005C),(N0:AFSQE100207004C)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涉嫌經營農藥殘留和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我局于2024年11月10日進行立案調查。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1.2024年10月8日,當事人從蘆淞區肖琪蔬菜批發行采購小青椒(辣椒)。2024年10月10日,我局委中檢聯公司對當事人經營的小青椒(辣椒)進行抽樣檢驗。2024年11月6日,中檢聯公司出具檢驗報告(N0:AFSQE100207005C),所檢項目中鎘(以Cd計)項目實測值0.0799mg/kg,標準指標為≤0.05,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11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對檢驗報告提出異議。
2.2024年10月8日,當事人從蘆淞區肖琪蔬菜批發行采購小紅椒(辣椒)。2024年10月10日,我局委中檢聯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小紅椒(辣椒)進行抽樣檢驗。2024年11月06日,中檢聯公司出具檢驗報告(N0:AFSQE100207004C),所檢項目噻蟲胺項目實測值0.21mg/kg,標準指標為≤0.05,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農藥殘留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11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對檢驗報告提出異議。
(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農藥殘留、重金屬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涉案食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十、〔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夠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少于5萬元罰款”規定的情形,建議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建議作如下處罰:
1. 沒收違法所得368元;
2. 罰款2000元。罰沒款共計2368元。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