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告知書株市監天元罰告〔2025〕8號
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告知書
株市監天元罰告〔2025〕8號
株洲市宛琰商貿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調查你公司未辦理稅務登記,且逾期不改正案,已調查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2024年9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株洲市天元區稅務局來函反映你在稅務登記方面存在嚴重問題,請求我局吊銷你的營業執照。在接到稅務部門函件后,我局于 2024 年9月17日立案并調查。執法人員首先對你登記注冊的經營場所,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天臺工業園五區泰山置業廠房 - A1818 進行了實地核查。經現場勘查發現,你已不在該登記地址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經系統查詢,我局已于 2023年6月2日依照相關規定將你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2023年3月27日,你公司注冊成立,經營場所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天臺工業園五區泰山置業廠房-A1818 。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你未在該登記的經營場所實地經營,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6月2日依法將你列入經營異常狀態。
2024年9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株洲市天元區稅務局向我局發送《關于申請吊銷株洲市宛琰商貿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的函》,你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并開具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向我局申請吊銷你的營業執照。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2024年9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株洲市天元區稅務局出具的《關于申請吊銷株洲市宛琰商貿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的函》一份(計3頁),證明:案件來源情況。
證據二:2024年8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經營場所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計3頁)、現場檢查照片2張(計2頁)。證明:你未在登記注冊住所(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的事實。
證據三: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一份(計3頁)。證明1:你主體信息;證明2:通過登記住所無法聯系,已被列入經營異常狀態的事實。
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部門詳細核查并確認你的違法事實后,向我局提出吊銷你營業執照的申請,以維護稅收征管秩序和市場經營的合法性與規范性。
因國家稅務總局天元區稅務局核查到你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并開具發票。你的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相關法律法規及《基準》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五)其他社會影響大、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行為。”規定的情形,我局擬對你給予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之規定,我局擬對你公司作出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湖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楊勇 黃振 聯系電話:0731-22871346
聯系地址:天元區嵩山路188號
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辦案機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