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4年46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4年46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 AFSQE070191001C
產品名稱:小臺芒
問題項目:吡唑醚菌酯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0.05,實測值:0.118,單位: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購進日期:2024年7月3日
經營者名稱:天元區果微多超市
經營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區珠江北路栗雨香堤11棟101A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當事人于2024年7月3日從長沙雨花區可勇水果商行進購了一批小臺芒作為食用農產品銷售。2024年7月5日,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對該批本地茄子進行抽樣檢驗。2024年8月2日,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經抽樣檢驗,吡唑醚菌酯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0.05,實測值:0.118,單位: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情況:該批小臺芒(含框)共進購了26.2公斤,進價7元/公斤,總進價183.4元,實際支付180元。該批小臺芒去皮后實際重量為15.4公斤,框重量為10.8公斤。去皮小臺芒中3.105公斤被抽檢機構購得,經營過程中損耗2.3公斤,9.995公斤全部出售。售價15.6元/公斤,貨值金額240.2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批次小臺芒不合格原因是種植過程中土壤問題造成。
(四)當事人銷售吡唑醚菌酯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的食品原料的行為,要求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的涉案食品數量較少,貨值金額較小,造成危害后果輕微,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食品監督管理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項“違法行為: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經營規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夠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 1 萬元的,并處少于 5 萬元罰款?!币幎ǖ那樾危揪譀Q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钡囊幎ǎ熈町斒氯烁恼`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240.24元;
2、罰款2000元。
罰沒款共計2240.24元。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