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4年58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4年58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JDTY20240134
產品名稱:芹菜
問題項目:毒死蜱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0.05,實測值:0.092,單位: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購進日期:2024年9月11日
經營者名稱:株洲市天元區品尚生鮮超市(個體工商戶)
經營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珠江北路999號商科慧谷陽光2棟105、106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當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從長沙市黃興海吉星國際農產品物流園進購了一批芹菜進行銷售。2024年9月11日,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鼎譽公司對該批次芹菜進行抽樣檢驗。2024年9月30日,鼎譽公司出具檢驗報告顯示,經抽樣檢驗,毒死蜱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0.05,實測值:0.092,單位: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情況:該批次芹菜共進購了22.5公斤,進價13.6元/公斤,總進價306元,實際支付306元。該批芹菜中2.19公斤被抽檢機構購得,經營過程中損耗2.5公斤,剩余17.81公斤已全部出售。售價18元/公斤,貨值金額3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批次芹菜不合格原因是種植過程中土壤問題造成。
(四)當事人銷售毒死蜱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的涉案食品數量較少,貨值金額較小,造成危害后果輕微,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食品監督管理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十、“違法行為: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經營規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夠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 1 萬元的,并處少于 5 萬元罰款。”規定的情形,經綜合考量,本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360元;
2、罰款3000元。
罰沒款共計3360元。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