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4年55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4年55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No:AFSQE080649001C
產品名稱:小紅線椒
問題項目:小紅線椒所檢項目中鎘項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營者名稱:天元區名都生鮮店
經營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淥江路328號湘江名都8、9棟105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經查:該店成立于2021年12月10日,經營面積28平方米,從業人員3人,證照齊全。2024年8月21日,被抽檢的小紅線椒是由當事人當天2024年8月21日從長沙彬果科技有限公司采購,供應商營業執照名稱為:長沙飛強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地址為:長沙市臨空區塊黃花鎮大元路與鵬盛路西北角一樓936號。2024年8月20日,當事人購進3.1斤小紅線椒,進價6.1元/斤,共計18.91元,2024年8月21日,當事人再次購進4斤小紅線椒,進價6.1元/斤,共計24.4元。2024年8月20日和2024年8月21日此兩天購進的小紅線椒是放在一起售賣的,售價7.8元/斤,貨值金額為55.38元。至調查時此批次小紅線椒已銷售完畢。
另查明,截至調查終結之日,當事人提供了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者鄒歡身份證復印件,此批被抽檢小紅線椒的進貨憑證(2024年8月20日和8月21日配送單),供應商長沙飛強蔬菜配送有限公司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8月21日農藥殘留合格快檢單(長沙飛強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委托長沙彬果科技有限公司做了農產品例行檢測監督抽查抽樣樣)。
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該批次食用農產品小紅線椒所檢項目中鎘項目實測值0.0931mg/kg,標準指標為≤0.05mg/kg,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三)當事人采購的小紅線椒鎘項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標準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規定,構成了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店經營規模小,積極配合調查取證,涉案食品超限額度較小,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當事人店部分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規定的情形,經綜合考量,本著處罰和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店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我局對當事人責令改正并決定作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55.38元;
2、罰款500元。罰沒款共計555.38元。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