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4年60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4年60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No:AFSQE080740012C
產品名稱:本地茄子
問題項目:噻蟲胺項目實測值0.078㎎/㎏,標準指標為≤0.05㎎/㎏,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購進日期:2024年07月18日
經營者名稱:天元區宜惠生鮮配送中心
經營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區栗雨南路616號美的翰城26棟119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4年9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交當事人,制作現場檢查筆錄,送達回執,并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調查。
(二)產品控制情況:當事人于2023年11月1日登記注冊后,在株洲市天元區栗雨南路616號美的翰城26棟119號經營生鮮店。2024年8月23日早晨,當事人從株洲市荷塘區中南蔬菜批發市場水菜棚8號攤位采購4斤“本地茄子”,進價3.5元/斤,售價是12元/公斤,貨值金額24元,當日已全部售出。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被檢“本地茄子”噻蟲胺項目實測值0.078㎎/㎏,標準指標為≤0.05㎎/㎏,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24元;
2.罰款1000元。罰沒款共計1024元。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