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4年59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4年59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No:AFSQE080687011C
產品名稱:黃豆芽
問題項目:6-芐基腺嘌呤(6-BA)項目實測值27.4㎎/㎏,標準指標為不得檢出,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農業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第11號)(不得檢出)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購進日期:2024年08月21日
經營者名稱:株洲市天元區方羽百貨店
經營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區栗合路1515號恒大悅瓏臺23棟101號商鋪一層108、109、110、111、112號;二層208、209、210、211、212、213、214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4年9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交當事人,制作現場檢查筆錄,送達回執,并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調查。
(二)產品控制情況:當事人于于2023年11月29日登記注冊后,在株洲市天元區栗合路1515號恒大悅瓏臺23棟101號商鋪一層108、109、110、111、112號;二層208、209、210、211、212、213、214號經營生活超市。2024年8月21日,當事人從湖南倍達鮮商業管理有限公司采購9斤黃豆芽,進價為1元/斤,售價為3.76元/公斤,貨值金額為16.92元,當日已全部售出。該批黃豆芽經中檢聯公司檢測,6-芐基腺嘌呤(6-BA)實測值為27.4㎎/㎏,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農業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第11號)(不得檢出)要求。2024年9月19日,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達給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復檢申請。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被檢黃豆芽6-芐基腺嘌呤(6-BA)項目實測值27.4㎎/㎏,標準指標為不得檢出,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農業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第11號)(不得檢出)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6.92元;
2.罰款2000元。罰沒款共計2016.92元。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