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4年48 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AFSQE080662013C
產品名稱:淮山
問題項目: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購進日期:2024年8月21日
經營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區天平東路218號長江中央商務大廈A座101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4年8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淮山進行抽樣檢驗。2024年9月12日,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淮山《檢驗報告》(№:AFSQE080662013C)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涉嫌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進行立案調查。
(二)產品控制情況:該批淮山共進購了7.5公斤,進價10元/公斤,貨值金額75元;抽檢機構以10元/公斤的價格購買3.2公斤用作抽檢,剩余淮山作為食品原料已全部使用完畢無法計算這部分違法所得,抽檢違法所得3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批次淮山不合格原因是種植過程中人為操作不當造成。
(四)當事人使用農藥(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殘留超過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的食用農產品淮山,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規定,構成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
結合本案實際,當事人已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規定的情形,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本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進行處罰,但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經綜合考量,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要求其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 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