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4年39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4年39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No:AFSQE070467008C
產品名稱:牛蛙
問題項目:牛蛙所檢項目中恩諾沙星項目實測值183ug/kg,標準指標為≤100u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營者名稱:株洲天元區佰鮮薈恒大商店
經營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街道珠江北路366號恒大華府26棟112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經查:當事人店成立于2024年5月17日,經營面積103平方米,從業人員4人,證照齊全。2024年7月17日,被抽檢的牛蛙是由當事人當天早上6點從長沙縣采購的,供應商為:長沙縣湘龍滕氏水產品經營部,地址為:長沙縣湘龍街道萬家麗北路1號水渡河市場4棟102 。2024年7月17日,當事人共購進5箱牛蛙,25市斤/箱,共計125市斤,牛蛙購進價為6.4元/市斤,進貨總價共計800元。此批牛蛙于2024年7月17日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價為10元/市斤,銷售金額共計1250元,貨值金額為1250元,違法所得為1250元。
另查明,截至調查終結之日,當事人提供了此批被抽檢牛蛙的進貨記錄(微信截圖)、付款憑證、供應商長沙縣湘龍滕氏水產品經營部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該批次食用農產品(牛蛙)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恩諾沙星項目實測值183ug/kg,標準指標為≤100u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
(三)當事人銷售獸藥殘留限量超出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的牛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恩諾沙星超限額度較小,造成危害后果輕微,且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當事人部分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十“【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夠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少于五萬元罰款。”的規定,經綜合考量,本著處罰和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決定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并決定作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250元;
2、罰款5000元。以上罰沒款共計6250元。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