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4年44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4年44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No:AFSQE070817004C
產品名稱:小米椒
問題項目:小米椒所檢項目中鎘(以Cd計)實測值0.0630mg/kg,標準指標為≤0.05mg/kg,不符合GB 2762-202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營者名稱:天元區輝紅便利店
經營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區工大奧園神農養生城4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經查:當事人店成立于2017年9月28日,經營面積100平方米,從業人員2人,證照齊全。2024年7月26日,被抽檢的小米椒是由當事人2024年7月25日晚上10點從興盛優選平臺上下單采購,供應商為:長沙縣黃興鎮梓旭蔬菜經營部,地址為:湖南省長沙縣長沙黃興海吉星國際農產品物流園A1區1108號。2024年7月25日,當事人共購進1箱小米椒,共計8.2市斤,小米椒購進價為39.99元/箱。此批小米椒于2024年7月26日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價為8元/市斤,銷售金額共計65.6元,貨值金額為65.6元,違法所得為65.6元。
另查明,截至調查終結之日,當事人提供了此批被抽檢小米椒供應商長沙縣黃興鎮梓旭蔬菜經營部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進貨記錄截圖。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該批次食用農產品(小米椒)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鎘(以Cd計)項目實測值0.0630mg/kg,標準指標為≤0.05mg/kg,不符合GB 2762-202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
(三)當事人銷售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2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小米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重金屬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經營規模小,貨值金額少(65.6元),且造成危害后果輕微,同時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當事人部分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十“【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夠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少于五萬元罰款。”的規定,經綜合考量,本著處罰和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決定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并決定作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65.6元;
2、罰款3000元。以上罰沒款共計3065.6元。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