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4年41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4年41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No:JDTY20240103
產品名稱:小米椒
問題項目:經抽樣檢驗,小米椒毒死蜱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營者名稱:株洲市天元區小鄭水果店
經營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廬山戀13棟113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4年7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株洲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對當事人進購的小米椒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2024年8月15日,我局收到株洲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小米椒:No:JDTY20240027一份,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涉嫌銷售毒死蜱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15日送達檢驗報告給當事人。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該批小米椒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毒死蜱項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三)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鑒于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執法人員的調查,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部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不知道其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且能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十、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夠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并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36元;
2、罰款2000元。罰沒款共計2036元。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