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餐具核查處置的公告(2024年33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餐具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4年33號)
一、不合格餐具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N0:SP202410872 )
產品名稱:筷子
問題項目:經抽樣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標準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被抽樣單位名稱:株洲市二中初中部
住所:株洲市天元區栗雨南路與博古山東路交匯處東北側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4年5月23日,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對當事人的餐具進行抽樣檢驗。2024年6月12日,株洲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了檢驗報告(N0:SP202410872),所檢餐具(筷子)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6月14日,我局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經排查,該批次餐具(筷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標準要求。收到檢驗報告后,被抽樣單位已通過采購、更換所使用的筷子進行了整改。
(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餐飲服務者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
……。”的規定,構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行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伍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的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予以改正,給予警告。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