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4年28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4年28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 SP202410971
產品名稱:小碗(復用餐飲具)
問題項目: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購進日期:2024年5月23日
經營者名稱: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街道中心幼兒園
經營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區天倫路107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4年6月13日,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對當事人使用的小碗(復用餐飲具)進行抽樣檢驗。2024年6月28日株洲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被抽檢小碗(復用餐飲具)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7月1日進行立案調查。
(二)產品控制情況:此批次小碗(復用餐飲具)抽檢不合格的是幼兒園食堂的用餐具,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查閱了當事人的清洗、消毒記錄。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該批次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清洗過程把控不嚴、消毒不徹底、餐具漂洗次數過少導致。
(四)當事人提供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的規定,構成經營者構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如實供述違法行為,案后積極整改,違法情節較輕,應當對當事人給予適當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處罰:警告。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