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jiān)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4年31號)
株洲市天元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jiān)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4年31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SP202410944
產品名稱:花生米
問題項目:經抽樣檢驗,“花生米”黃曲霉毒素B1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要求(標準指標≤20?/kg,實測值為45.6?/kg),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營者名稱:株洲市天元區(qū)高新幼兒園
經營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區(qū)黃河北路226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4年6月7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會同株洲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對當事人購買使用的食品原料花生米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2024年6月28日,我局收到株洲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花生米”(№:SP202410944)一份,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涉嫌使用黃曲霉毒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執(zhí)法人員于2024年7月1日送達檢驗報告給當事人。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經排查,該批“花生米”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黃曲霉毒素B1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要求(標準指標≤20?/kg,實測值為45.6?/kg),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三)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查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guī)定,構成了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guī)定,鑒于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執(zhí)法人員的調查,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部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不知道其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且能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符合《湖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jié)二十四【裁量基準】“1.從輕情形:貨值金額不足3000元;或者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但不足1.5萬元;或者違法行為持續(xù)時間不足1個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較小;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從輕處罰情形。”,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并處罰如下:
罰款10000元。
株洲市天元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