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4年19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4年19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SP20240568002
產品名稱:長豆角(豇豆)
問題項目:經抽樣檢驗,長豆角(豇豆)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標準指標≤0.01g/kg,實測值為0.041g/kg),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營者名稱: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匯金廣場店
經營者地址:天元區天臺路80號匯金中心負一層至裙樓四層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4年3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株洲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食品“長豆角(豇豆)”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2024年3月31日,我局收到株洲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長豆角(豇豆)”(№:SP20240568002)一份,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涉嫌銷售長豆角(豇豆)噻蟲胺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執法人員于2024年4月3日送達檢驗報告給當事人。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該批“長豆角(豇豆)”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標準指標≤0.01g/kg,實測值為0.041g/kg),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三)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涉案食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十、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 1 萬元的,并處少于 5萬元罰款。”的情形,本局現對當事人責令改正并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21.05元;
2、罰款10000元。罰沒款共計10021.05元。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