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4年29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N0:AFS24030309004)、(N0:AFSQE040047007C)
產品名稱:指天椒、包裝老姜
問題項目:指天椒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包裝老姜經抽樣檢驗,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營者名稱:沃爾瑪(湖南)商業零售有限公司株洲神農城分店
經營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珠江南路神農太陽城大廈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4年3月8日,我局委托利城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農產品指天椒進行抽樣檢驗。2024年3月30日,利誠公司出具檢驗報告(N0:AFS24030309004),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3月30日,我局委托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農產品包裝老姜進行抽樣檢驗。2024年4月23日,中檢聯公司出具檢驗報告(N0:AFSQE040047007C),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和4月25日進行立案調查。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該批次食用農產品(指天椒)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該批次食用農產品(包裝老姜)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
(三)沃爾瑪(湖南)商業零售有限公司株洲神農城分店銷售農藥殘留限量超出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沃爾瑪(湖南)商業零售有限公司株洲神農城分店涉案食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十、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夠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 1 萬元的,并處少于 5萬元罰款。”規定的情形,決定對沃爾瑪(湖南)商業零售有限公司株洲神農城分店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現對沃爾瑪(湖南)商業零售有限公司株洲神農城分店責令改正并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327.12元;
2.罰款10000元。罰沒款共計10327.12元。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