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4年27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4年27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No:AFSQE030698001C
產品名稱:生姜
問題項目:生姜所檢項目中吡蟲啉項目實測值0.798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營者名稱:株洲市天元區果佳蔬生活超市
經營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明月湖小區1棟27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4年3月22日,我局委托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檢聯公司)對株洲市天元區果佳蔬生活超市銷售的生姜進行了抽樣檢驗。2024年4月10日,中檢聯公司出具了被抽檢生姜的檢驗報告(No:AFSQE030698001C),所檢項目中吡蟲啉項目實測值0.798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于2024年4月11日送達檢驗報告,經批準后即日進行立案調查,在法定期限內株洲市天元區果佳蔬生活超市未對檢驗報告提出異議。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該批次食用農產品(生姜)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吡蟲啉項目實測值0.798mg/kg,標準指示為≤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
(三)株洲市天元區果佳蔬生活超市銷售農藥殘留限量超出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株洲市天元區果佳蔬生活超市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涉案食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十、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夠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 1 萬元的,并處少于 5萬元罰款。”規定的情形,決定對株洲市天元區果佳蔬生活超市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現對株洲市天元區果佳蔬生活超市責令改正并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160元;
2.罰款800元。罰沒款共計960元。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