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4年22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4年22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一)檢驗報告編號:№: FS24020185023
產品名稱:生姜
問題項目:吡蟲啉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購進日期:2024年2月18日
(二)報告編號:№: FS24020185015
產品名稱:牛蛙
問題項目:呋喃西林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 250 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購進日期:2024年2月16日
經營者名稱:天元區宏泰生活超市
經營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區珠江北路1269號栗雨湖景名城1棟110-111/129-138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4年2月21日,本局執法人員會同利誠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誠公司)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生姜、牛蛙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2024年3月18日,利誠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 FS24020185023、№: FS24020185015)顯示,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涉嫌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國家禁止使用的獸藥的食用農產品,本局于2024年3月20日進行立案調查。
(二)產品控制情況:該批生姜共進購了12千克,總進價120元,目前已全部售出,生姜售價為19.6元/千克,其中3.08千克被抽檢機構購得。貨值金額為235.2元,違法所得115.2元。
牛蛙共進購15千克,總進價140元,目前已全部售出,售價為17.6元/千克,其中2.87千克被抽檢機構購得。貨值金額為264元,違法所得12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此批次抽檢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種植、養殖過程中人為操作不當造成。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對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1、沒收違法所得115.2元;2、罰款1266元。
對當事人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獸藥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1、沒收違法所得124元;2、罰款20000元。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