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4年23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4年23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 FS24020233001
產品名稱:郁南砂糖桔
問題項目:經抽樣檢驗,聯苯菊酯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殘留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結論為不合格
經營者名稱:天元區果醉好奧園店
經營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泰山路361號奧園廣場沿街商鋪1G101.301.201號房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3年2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利誠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郁南砂糖桔進行抽檢。2023年3月20日,利誠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NO:AF24020233001)顯示,被抽檢郁南砂糖桔聯苯菊酯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殘留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3月20日,我局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該批次食用農產品(郁南砂糖桔)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聯苯菊酯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殘留最大殘留限量》要求。
(三)當事人銷售的郁南砂糖桔農藥殘留超過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食用農產品郁南砂糖桔,該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構成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
自由裁量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鑒于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執法人員的調查,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綜合本案證據材料,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 銷售者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處理意見及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分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下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裁量基準〕: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夠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
我局擬對其做減輕處罰:
1、責令改正
2、沒收違法所得59.2
3、處罰款:500元
4、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落實主體責任;
2、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各項規章制度,做好食品自查自糾工作,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3、加大對供貨商的監管力度,強化食品安全責任意識,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