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4年24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4年24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 FS24030175003
產品名稱:芹菜
問題項目:毒死蜱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購進日期:2024年3月5日
經營者名稱:天元區菜園鮮生超市
經營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珠江北路1166號馨香橄欖城2棟109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4年3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會同利誠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芹菜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2024年3月30日,利誠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 FS24030175003)顯示,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涉嫌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本局于2024年4月8日立案調查。
(二)產品控制情況:該批芹菜共進購了4千克,進價4元/千克。售價為11.96元/千克,其中2.018千克被抽檢機構購得,其余至案發前已全部售出。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此批次抽檢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種植過程中人為操作不當造成。
(四)當事人銷售毒死蜱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的涉案食品數量較少,貨值金額較小,且涉案農藥殘留超限額度較小,至本案調查終結,尚未發現危害后果,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本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本局現對當事人責令改正并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31.84元;2.罰款500元。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