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株市監天元處罰〔2024]40號
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株市監天元處罰〔2024]40號
當事人:湖南暢思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雪菲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211MA4PLU177T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珠江南路珠華苑小區9棟109、211號
注冊資本:450萬
成立日期:2018年6月4日
經營范圍:文化活動的組織與策劃;企業形象策劃服務;商業活動的策劃;文藝表演、體育、娛樂活動的策劃和組織;大型活動組織策劃服務;文化藝術講座活動的組織策劃;項目策劃;會議及展覽服務;舞臺燈光、音響設備安裝服務;文化創意設計;婚慶禮儀服務;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舞臺表演藝術指導、安全保護、美工、道具、化妝服務;多媒體、展臺的設計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23年以來,我局收到多起投訴和信訪件,反映當事人在網絡平臺進行網絡培訓虛假宣傳。2023年12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至當事人營業執照登記住所株洲市天元區珠江南路珠華苑小區9棟109、211號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此處經營,通過當事人預留在我局登記系統的聯系方式,執法人員也無法聯系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白某。2024年1月2日,執法人員通過公告送達和郵寄送達的方式,在株洲市天元區政府網站并向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白某的身份證地址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株天市監責通字〔2024〕7-1號),責令當事人在2024年1月15日前辦理市場主體住所變更登記手續,截止案件調查終結,當事人仍未辦理市場主體住所變更登記手續。2024年1月16日,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當事人公司設立登記時間為2018年6月4日,登記類型為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住所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珠江南路珠華苑小區9棟109、211號。2023年12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華苑小區物業負責人李某對該小區9棟109、211號進行現場核查,該處為9號門面,為一糕點店,實際經營者為王義軍,已辦理天元區炎帝廣場爵妙歐香西餅屋的個體營業執照,未見當事人在此處經營。
另查明,2023年12月26日,執法人員聯系該處房東姜某,其說明早已和當事人已停止合作關系,當事人也未在此處實際經營。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證據一:2023年12月28日,執法人員在株洲市天元區珠江南路珠華苑小區9棟109、211號(9號門面)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計四頁),該筆錄證實了:1、現場為天元區炎帝廣場爵妙歐香西餅屋經營場所;2、現場未見當事人在此經營;3、華苑小區物業服務公司在現場筆錄上簽字蓋章予以確認的事實。
證據二:2023年12月28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處檢查時拍攝的圖片(計三頁),證實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情況(華苑小區物業服務公司蓋章予以確認) 。
證據三:2023年12月28日,執法人員調取的當事人注冊登記資料中的房產證復印件一份(計一頁)、房屋無償提供使用證明復印件一份(計一頁),證實當事人登記住所的證明材料。
證據四:2024年1月2 日,執法人員調取的當事人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一份(計一頁),證實當事人基本情況。
證據五:2024年1月2日,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株天市監責通字﹝2024﹞7-1號),證實我局要求當事人在2024年1月15日前辦理公司住所變更手續的情況。
證據六:2024年1月2日,我局在天元區政府網站將責令改正通知書(株天市監責通字﹝2024﹞7-1號)予以公示的網頁截圖一份(計二頁),證實我局已將該責令改正通知書公告送達。
證據七:2024年1月2日,EMS案件移送函(株天市監案移字〔2023〕7-19號)(計一頁),證實我局已將責令改正通知書(株天市監責通字﹝2024﹞7-1號)郵寄送達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地址的事實。
證據八:2024年1月16日,執法人員調取的當事人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一份(計一頁),證實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后仍未辦理登記住所變更手續的事實。
經審查,以上證據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別由提供人簽名、蓋章確認,符合法定形式,與違法事實相關,本局予以采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2024年4月15日,本局通過公告和郵寄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株市監天元罰告字〔2024〕40號),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及對證據發表意見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對證據提出異議,也未提出聽證申請。
當事人市場主體變更住所未申請變更登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規定,構成市場主體變更住所未申請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市場主體變更住所未申請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 “市場主體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以下賬號中(1.收款人:株洲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 賬號:43001502062050004457 開戶行:建設銀行城南支行;2.收款人:株洲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 賬號:1903208329024902290 開戶行:工商銀行黃河路支行;3.收款人:株洲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 賬號:119901040005917 開戶行:農業銀行營業部;4. 收款人:株洲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 賬號:609357366288 開戶行:中國銀行營業部),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到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財務室繳納罰款,任選以上一種方式繳款完成后可自行在湖南非稅收繳管理系統打印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行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本局聯系人 :肖霖、梁華 電話:0731-22869728
行政執法監督電話:0731-22869757(法規科)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辦案機構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