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4年16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4年16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N0:SP202410140
產品名稱:雞蛋
問題項目:經抽樣檢驗,雞蛋甲硝唑(μg/kg)項目不符合GB 34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營者名稱:湖南工業大學(東苑食堂一樓、二樓)
經營者地址:株洲市泰山西路88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2024年1月5日,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對湖南工業大學(東苑食堂一樓、二樓)采購的食品原材料雞蛋進行抽樣檢驗。2024年1月31日,株洲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了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2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該批次食用農產品(雞蛋)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獸藥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
(三)當事人采購獸藥殘留超過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的雞蛋,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構成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銷售的涉案食用農產品貨值金額較少(人民幣270元),且當事人在案發后能夠積極配合執法部門調查取證,其行為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二十四條“……【裁量基準】1.從輕情形:貨值金額不足3000元;……。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但少于1.9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但少于6.5倍罰款?!?/span>”規定的裁量基準,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span>”之規定,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钡囊幎?,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理:
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2、罰款人民幣10000元。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