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4年13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
(2024年13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FS24020111002
產品名稱:小米椒
問題項目: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0.05,實測值:0.068,單位: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營者名稱:天元區佳潤生鮮超市
經營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區嵩山路街道福泰國際1.2.3棟110.111號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4年2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利誠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小米椒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2024年3月12日,我局收到利誠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FS24020111002)一份,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涉嫌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執法人員于2024年3月12日送達檢驗報告給當事人。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經排查,該批次小米椒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0.05,實測值:0.068,單位: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三)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涉案食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十、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 1 萬元的,并處少于5萬元罰款。”的情形,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58元;
2、罰款3000元。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