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市場主體登記(備案)決定書株天市監撤登字〔2024〕3號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撤銷市場主體登記(備案)決定書
株天市監撤登字〔2024〕3號
當事人:株洲品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21139430556XQ
法定代表人:胡莎莎
成立日期:2014年10月8日
住所:株洲市天元區天臺路39號銀天廣場1918室
2024年2月1日,申請人何丹(居民身份證號碼:*******************)向本局反映:當事人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備案),要求撤銷2014年10月8日登記在申請人名下的公司。當日,本局決定受理并指派兩名執法人員進行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14年10月8日使用何丹的身份信息在原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現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取得設立登記(備案)并將何丹登記為股東之一,其設立登記時提供的何丹身份信息為虛假材料。2016年4月8日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批量下放遷出,2014年4月18日遷入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元分局。2024年2月2日依法對當事人登記住所進行了實地核查,未發現其在登記場所進行經營活動及公司招牌,也無法取得聯系。另查明,2020年6月24日,當事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證據一:由株洲市天元區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股提供的當事人設立登記申請材料復制件一套(共48頁張),證明當事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的原始資料;
證據二:2024年2月2日株洲市天元區監督管理局泰山市監所對當事人登記住所進行了實地核查情況(共1頁),證明當事人未在登記的住所經營,也無法取得聯系;
證據三:2024年2月1日何丹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共1頁)、撤銷虛假登記(備案)申請表(共1頁),證明何丹非本人或授權他人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以及反映何丹身份信息被當事人冒用情況;
證據四:2024年1月11日何丹提交的接報案回執株公天(泰)接回[2023]5798號(共1頁),證明何丹就身份信息被冒用已向公安機關報案情況;
證據五:2024年1月11日何丹提交承諾書一份(共1頁)、申請報告一份(共1頁),證明何丹就舉報事項的真實性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證據六:2024年2月1日何丹提交的《湖南西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當事人登記材料中簽字處“何丹”非本人簽署。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國市監[2019]128號)的規定,本局于2024年2月1日對當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記(備案)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南)門戶網(http://hn.gsxt.gov.cn/)進行了公示并抄告公安、稅務、金融、人社等相關部門,在公示45天期限內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異議。
本局已于2024年3月20日公告送達株天市監撤登聽告字〔2024〕3號《撤銷市場主體登記聽證告知書》給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告知了擬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和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決定:撤銷當事人2014年10月8日的設立登記(備案)。
因當事人無法取得聯系,本局通過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kuyide.com/)公告送達本決定書。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于六個月內直接向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行政執法監督電話:0731-22869709(監察室)
0731-22869757 (法規股)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