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星冠新能源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區戶用自建屋頂190KW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第七批次)備案證明
株洲星冠新能源有限公司
株洲市天元區戶用自建屋頂190KW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第七批次)備案證明
株洲星冠新能源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區戶用自建屋頂190KW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第七批次)已于2025年10月24日通過湖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在我局申請備案,項目編碼為2510-430211-04-01-109762,主要內容如下:
1.企業名稱: 株洲星冠新能源有限公司。
2.項目名稱: 株洲星冠新能源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區戶用自建屋頂190KW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第七批次)。
3.建設地點:株洲市天元區群豐鎮、雷打石鎮。
4.建設規模及主要內容:該項目擬利用王新明等4戶農戶個人屋頂約688平方米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站,其中包含715W光伏板320塊、逆變器4臺、并網箱4臺、鋼材支架電纜若干,項目裝機容量共計190KW,采用“全額上網”的模式。
5.項目總投資額:項目總投資76萬元,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光伏貸”。
6.涉及相關資質資格及相應開發建設規模的,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7.項目建設必須符合株洲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株洲市城市總體規劃及有關規劃的相關管控要求,并在已獲得土地權屬上按照使用用途和經審定的規劃方案總平面圖具體實施。
8.項目建設中有關節能、消防、安全、環境保護、人防、抗震、海綿城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等事項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并依法依規到有關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施工建設,同時,主動接受有關行政監管部門的監管。
9.本備案文件僅表明項目已履行告知承諾程序,不構成備案機關對備案信息的實質性判斷或保證。本備案證明有效期為24個月,自發布之日起計算,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項目的,應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向我局申請延期。項目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備案證明自動失效。
企業承諾:
1.株洲星冠新能源有限公司所填報的企業基本信息和項目基本信息均真實、合法、有效。
2.此次申報的備案項目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不屬于生態保護紅線、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范圍內或者其他生態環境敏感區域內建設的項目、不屬于企業投資核準項目、不含國家禁止的建設內容。
3.該備案項目信息不涉及任何國家保密和商業秘密內容,同意將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
4.我公司在備案之后將認真履行有關節能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行業監管要求,并主動接受相關部門事中事后監管。
5.我公司將按照《企業投資事中事后監管辦法》的要求,項目開工前每季度,開工后每月,竣工驗收后30天內分別報送項目進度,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報送變更信息。
如有填報信息不實,違反或未履行聲明與承諾事項的情形,由我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2025年10月24日
電力項目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事項告知書
株洲星冠新能源有限公司:
為了進一步加強電力項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產和質量事故,現就你單位株洲星冠新能源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區戶用自建屋頂190KW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第七批次)施工安全和質量管控應重點注意的事項告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8號)、《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1號)、《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8號)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導則》(NB/T10096-2018)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和要求,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應當按要求設置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應當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四、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投入。
五、應當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
六、應當組織開展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應當嚴格落實應急管理及事故處置措施,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八、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和《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明確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業務工作的通知》(國能函安全[2020]39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和要求,開工前必須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并做好工程質量管控各項工作。
九、報送的項目開工信息中必須將安全施工相關內容包含在內,即:電力建設工程基本情況(含屋頂結構情況及位置信息)、參建單位基本情況、安全組織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計劃、施工組織方案、應急預案、施工安全承諾等內容列入開工信息。同時,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施工合同、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信息及資質證、社保資料等一同上報。
若發生違反上述事項的行為,有關部門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處罰,并將處罰信息納入被處罰單位的信用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