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齒輪有限責任公司年產5萬套高性能集成電驅橋智能制造建設項目變更證明
株洲齒輪有限責任公司
年產5萬套高性能集成電驅橋智能制造建設項目變更證明
株洲齒輪有限責任公司年產5萬套高性能集成電驅橋智能制造建設項目已經我局株天發改備〔2025〕5號文批復,項目編碼:2412-430211-04-02-957877。因項目發生變化,業主單位于2025年9月22日通過湖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在我局申請變更,變更內容如下:
1.項目名稱變更為:“集成電驅橋生產線升級改造項目。”
2.項目建設規模及主要內容調整為:本項目以設備更新改造與產業升級為核心,重點淘汰一批高耗能、低效能的老舊設備及生產線,新增集成電驅橋自動化裝配線及試驗臺等數控裝備,并對現有老舊生產線實施升級改造。通過設備更新與生產線改造,顯著提升核心零部件加工精度與裝配一致性,有效突破設備運行效率低、故障頻發的生產效能瓶頸,為高性能集成 電驅橋規模化量產夯實裝備基礎,助力產業向高質量制造轉型。
3.項目總投資:由“15000萬元”調整為“5050萬元”。
4.本證明僅用于對該項目名稱、項目建設規模及主要內容、項目總投資作上述調整,項目其他內容不變,與我局株天發改備〔2025〕5號文批復一并使用方為有效。
5.涉及相關資質資格及相應開發建設規模的,應嚴格按相關規定執行。
6.項目建設必須符合株洲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株洲市城市總體規劃及有關規劃的相關管控要求,并在已獲得土地權屬上按照使用用途和經審定的規劃方案總平面圖具體實施。
7.項目建設中有關節能、消防、安全、環境保護、人防、抗震、海綿城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等事項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并依法依規到有關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施工建設,同時,主動接受有關行政監管部門的監管。
8.本備案證明僅表明項目已履行告知承諾程序,不構成備案機關對備案信息的實質性判斷或保證。本備案證明有效期為12個月,自發布之日起計算,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項目的,應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備案證明自動失效。
企業承諾:
1.株洲齒輪有限責任公司所填報的企業基本信息和項目基本信息均真實、合法、有效。
2.此次申報的備案項目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不屬于生態保護紅線、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范圍內或者其他生態環境敏感區域內建設的項目、不屬于企業投資核準項目、不含國家禁止的建設內容。
3.該備案項目信息不涉及任何國家保密和商業秘密內容,同意將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
4.我公司在備案之后將認真履行有關節能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行業監管要求,并主動接受相關部門事中事后監管。
5.我公司將按照《企業投資事中事后監管辦法》的要求,項目開工前每季度,開工后每月,竣工驗收后30 天內分別報送項目進度,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報送變更信息。
如有填報信息不實,違反或未履行聲明與承諾事項的情形,由我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