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綠斯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降解包裝材料研發及制品生產建設項目備案證明
湖南綠斯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可降解包裝材料研發及制品生產建設項目備案證明
湖南綠斯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降解包裝材料研發及制品生產建設項目已于2025年7月25日通過湖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在我局申請備案,項目編碼為2507-430211-04-01-353282,主要內容如下:
1.企業名稱: 湖南綠斯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項目名稱: 可降解包裝材料研發及制品生產建設項目。
3.建設地點:株洲市天元區新馬工業園XM59地塊。
4.建設規模及主要內容:項目用地面積約28畝,建筑面積約20000平方米。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1)建設2棟標準廠房;(2)建設2臺套可降解包裝材料研發改性生產線,實現功能化可降解包裝材料的研發生產和批量化應用;(3)建設智能化多層共擠吹膜生產線,多色印刷生產線、精密涂布生產線、真空鍍膜生產線設備10臺套;實現功能化綠色包裝制品生產和印刷質量的智能控制;(4)建設干法復合生產線、無溶劑復合生產線;引進一批復合膜分切機、智能打包機、高速三邊封制袋機、拉鏈機、中封制袋機、八邊封制袋機設備30臺套,實現各類可降解包裝材料的廣泛應用。(5)項目投產后,年產值達2億元。
5.項目總投資額:12000萬元。資金來源為項目單位自籌。
6.涉及相關資質資格及相應開發建設規模的,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7.項目建設必須符合株洲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株洲市城市總體規劃及有關規劃的相關管控要求,并在已獲得土地權屬上按照使用用途和經審定的規劃方案總平面圖具體實施。
8.項目建設中有關節能、消防、安全、環境保護、人防、抗震、海綿城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等事項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并依法依規到有關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施工建設,同時,主動接受有關行政監管部門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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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備案文件僅表明項目已履行告知承諾程序,不構成備案機關對備案信息的實質性判斷或保證。本備案證明有效期為24個月,自發布之日起計算,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項目的,應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向我局申請延期。項目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
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備案證明自動失效。
企業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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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綠斯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填報的企業基本信息和項目基本信息均真實、合法、有效。
2.此次申報的備案項目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不屬于生態保護紅線、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范圍內或者其他生態環境敏感區域內建設的項目、不屬于企業投資核準項目、不含國家禁止的建設內容。
3.該備案項目信息不涉及任何國家保密和商業秘密內容,同意將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
4.我公司在備案之后將認真履行有關節能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行業監管要求,并主動接受相關部門事中事后監管。
5.我公司將按照《企業投資事中事后監管辦法》的要求,項目開工前每季度,開工后每月,竣工驗收后30天內分別報送項目進度,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報送變更信息。
如有填報信息不實,違反或未履行聲明與承諾事項的情形,由我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