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國防動員辦公室行政許可決定書(株天動易建許決字〔2025〕第14號)
申請人基本情況 | 單位名稱 | 株洲高科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430211MA7GBKQ71U | |
單位地址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株洲大道898號 | |
項目地址 | 新馬工業園 | |
法定代表人 | 賀文輝 | |
身份證號碼 | **************0026 |
你(單位)于 2025年10月13日提出的高科汽車關鍵零部件產業園二期項目2.1期工程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的行政許可申請,我辦已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等規定,決定予以批準,具體內容如下:
一、同意該項目易地建設。該項目報建資料齊全,項目總建筑面積15622.99㎡,其中地上建筑面積15052.75㎡,地下建筑面積570.24㎡。根據《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號)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該項目中,1#倒班房中地下設備用房面積570.24㎡無需履行人防義務;2#配套中的餐廳、廚房面積1003.98㎡、3#單層廠房面積3000.00㎡、4#多層廠房面積1991.82㎡、5#單層廠房面積2206.80㎡、6#多層廠房面積1833.66㎡,均屬于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1#倒班房地上面積4561.71㎡、2#配套中的辦公面積454.78㎡,面積合為5016.49㎡,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250.8245㎡(5016.49㎡×5%),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設條件,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
二、根據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公布人防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湘發改價費規﹝2022﹞843號)文件規定,按照1#倒班房地上面積與2#配套中的辦公面積之和5016.49㎡,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224738.76元(5016.49㎡×5%×896元/㎡)。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