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國防動員辦公室調整行政許可決定書(株天動易建許調決字〔2025〕第12號)
申請人基本情況 | 單位名稱 | 株洲市華龍特種氣體有限公司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4930200599437638A | |
單位地址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新馬工業園L-27 | |
項目地址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新馬工業園L-27 | |
法定代表人 | 易鳳茂 | |
身份證號碼 | **************1555 |
你(單位)于 2025年9月23日提出的 特種氣體、大宗氣體充裝車間改擴建建設項目(甲類氣瓶倉庫、丙烷、環氧乙烷充裝車間、氣瓶充裝車間)項目因竣工核實規劃需調整行政許可的申請,我辦已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等規定,決定予以批準,具體內容如下:
一、項目發生多次設計變更。經初審,該項目自2023年起至今,發生多次方案設計變更,具體情況如下:
1.初次報建。該項目于2023年8月報建,株洲天元區國防動員辦公室行政許可決定書(株天動易建許決字〔2023〕第14號)批復內容如下:經審核你(單位)報建圖紙及相關資料、根據株洲市規劃設計院的項目建筑面積復核報告書,該項目總建筑面積2379.29㎡,地下建筑面積0㎡。根據湖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設實施細則>的通知》(湘防辦發〔2020〕11號)文件要求:工業建設項目中的生產性建筑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2.第一次變更。該項目于2025年5月因設計方案發生變更,株洲天元區國防動員辦公室調整行政許可決定書(株天動易建許調決字〔2025〕第2號)批復主要內容如下:變更后的總建筑面積為3117.58㎡,其中地上面積為3117.58㎡。具體變更內容如下:根據株洲市建設工程“多測合一”竣工驗收綜合測繪成果報告書(受理編號:JG-202502-0028)(水印日期為2025年4月22日)顯示,較2023年8月報建時,甲類氣瓶倉庫面積不變,仍為260.0㎡;丙烷、環氧乙烷充裝車間面積不變,仍為875.18㎡;氣瓶充裝車間面積從740.11㎡變更為1478.40㎡。氣瓶檢測間(面積504㎡)暫未建。根據《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號)文件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該項目屬于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辦公用房、宿舍除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繳納易地建設費。
3.竣工規劃核實。現因竣工規劃數據存在差異,提出調整許可申請。根據株洲市建設工程“多測合一”竣工驗收綜合測繪成果報告書(受理編號:JG-202502-0028)(水印日期為2025年8月8日)顯示,此次測量核實的總面積為2537.93㎡。相較2025年5月調整許可時,氣體充裝車間面積從1478.40㎡(其中原有面積1013.76㎡,擴建面積464.64㎡)變更為1443.23㎡(其中原有面積905.12㎡,擴建面積538.11㎡),丙烷、環氧乙烷充裝車間面積從875.18㎡(其中原有面積447.71㎡,擴建面積427.27㎡)變為834.7㎡(其中原有面積407.23㎡,擴建面積427.47㎡),甲類氣瓶倉庫面積不變,仍為260.0㎡。
二、根據《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號)文件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該項目屬于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辦公用房、宿舍除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繳納易地建設費。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