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國防動員辦公室調整行政許可決定書(株天動易建許調決字〔2025〕第11號)
申請人基本情況 | 單位名稱 | 株洲時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430200712106524U | |
單位地址 | 株洲市天元區黑龍江路639號 | |
項目地址 | 株洲市天元區黑龍江路639號 | |
法定代表人 | 彭華文 | |
身份證號碼 | **************0351 |
你(單位)于 2025年9月19日提出的 創新中心及智能制造基地項目(1#廠房、2#廠房、3#廠房、4#廠房、5#廠房、危化庫、固廢站、鍋爐房) 因竣工規劃核實測量數據存在差異需調整行政許可的申請,我辦已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等規定,決定予以批準,具體內容如下:
一、該項目中1#廠房、2#廠房、3#廠房、4#廠房、5#廠房、危化庫、固廢站、鍋爐房系2023年9月提出的創新中心及智能制造基地項目中的一部分,我辦于2023年9月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株天動易建許決字〔2023〕第18號),主要內容為:項目報建規劃總面積111138.92㎡,辦公面積18940.41㎡,應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947.02㎡,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設條件。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按照辦公面積18940.41㎡征收人防易地建設費848530.37元。你(單位)于2023年9月22日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848530.37元。
二、現因該項目竣工規劃核實測量數據存在差異,申請調整易地建設行政許可,并重新核費。變更后的總建筑面積為92384.3㎡,其中地上面積91791.7㎡,地下面積592.6㎡。具體變更內容如下:根據株洲市建設工程“多測合一”竣工規劃核實與用地復核測量、房產實測繪成果報告書(受理編號:JG-202503-0001)(水印日期為2025年9月17日)顯示,較2023年9月,1#廠房建筑面積從26496.77㎡變更為26693.41㎡,2#廠房建筑面積從8601.16㎡變更為8605.27㎡,3#廠房建筑面積從13285.99㎡變更為13251.17㎡,4#廠房建筑面積從21550.59㎡變更為21570.55㎡,5#廠房建筑面積從19949.03㎡變更為19948.93㎡,危化庫、固廢站、鍋爐房建筑面積不變,依次為259.69㎡、1376.02㎡、679.26㎡。
三、根據《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號)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該項目中,1#廠房、2#廠房、3#廠房、4#廠房、5#廠房、危化庫、固廢站、鍋爐房,均屬于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辦公用房、宿舍除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繳納易地建設費。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