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國防動員辦公室調整行政許可決定書(株天動易建許調決字〔2025〕第10號)
申請人基本情況 | 單位名稱 | 株洲新瑞永成汽車部件有限公司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430211MA4L3LR762 | |
單位地址 | 天元區馬家河街道金龍社區新馬西路777號 | |
項目地址 | 武廣大道以北、新馬西路以東 | |
法定代表人 | 蔣春平 | |
身份證號碼 | **************8518 |
你(單位)于 2025年9月9日提出的 30萬臺套汽車保險杠及儀表臺制造基地項目—4#倒班樓 因設計方案變更需調整行政許可的申請,我辦已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等規定,決定予以批準,具體內容如下:
一、項目發生多次設計變更。經核實,該項目自2020年起至今,發生多次方案設計變更,具體情況如下:
1.初次報建。該4#倒班樓系建設單位2020年3月提出的30萬臺套汽車保險杠及儀表臺制造基地項目中的一部分,株洲高新區人民防空辦公室(株高防辦易建〔2020〕5號)批復主要內容如下:該項目規劃總面積22135.28㎡。其中,1#廠房中廠房及配套面積為19148.7㎡,同意無需履行人防義務。地下面積為634.14㎡,無需履行人防義務。1#廠房中辦公面積為959.1㎡,另外4#宿舍樓面積為1405.78㎡需履行人防義務,該項目需履行人防義務面積為2364.88㎡。應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2364.88㎡×44.8元/㎡=105946.6元。你(單位)于2020年4月21日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105946.6元。
2.第一次設計變更和變更核費。2020年12月因設計變更提出核費,株洲高新區人民防空辦公室(株高防辦易建〔2020〕17號)批復主要內容如下:該項目規劃總面積22068.14㎡,其中,1#廠房中辦公面積為515.2㎡,4#宿舍樓面積為1409.42㎡,需履行人防義務。需履行人防義務面積為1924.62㎡,應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1924.62㎡×44.8元/㎡=86223元,由于建設單位2020年4月21日已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105946.6元,故本次核費后可退人防易地建設費19723.6元。你(單位)未辦理退費。
3.第二次設計變更和變更核費。2021年4月再次因設計變更,提出核費。株洲高新區人民防空辦公室(株高防辦易建〔2021〕5號)批復主要內容如下:該項目1#廠房中辦公面積為1923.52㎡(初次報批辦公面積為959.1㎡);4#宿舍樓面積為1409.42㎡(初次報批4#宿舍樓面積為1405.78㎡)。按文件要求,辦公和宿舍需履行人防義務,需履行人防義務面積為3332.94㎡。應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3332.94㎡×44.8元/㎡=149315.71元。你(單位)已于2020年4月21日繳納該項目人防易地建設費105946.6元,還需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43369.11元。建設單位于2021年6月17日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43369.11元。
4.第三次變更和變更核費。現因4#倒班樓(原4#宿舍樓)設計方案變更,提出變更核費。現4#倒班樓總建筑面積為2145.15㎡,其中地上面積為2145.15㎡。
二、同意易地建設。根據《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號)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該項目4#倒班樓中,2層食堂面積423.44㎡,屬于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辦公用房、宿舍除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繳納易地建設費。1層活動室面積423.44㎡、3層宿舍面積411.58㎡、4層宿舍面積411.58㎡、5層宿舍面積411.58㎡及屋頂層面積63.53㎡,面積合為1721.71㎡屬于宿舍及其配套設施,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86.0855㎡(1721.71㎡×5%),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設條件,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
三、根據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公布人防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湘發改價費規〔2022〕843號)文件規定,你(單位)應按照宿舍及其配套設施面積1721.71㎡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77132.61元(1721.71㎡×5%×896元/㎡)。由于你(單位)就該項目4#倒班樓已按宿舍面積1409.42㎡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故本次核費僅需繳納新增面積312.29㎡(1721.71-1409.42)對應的人防易地建設費13990.60(312.29×5%×896元/㎡)元。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