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國防動員辦公室調整行政許可決定書(株天動易建許調決字〔2025〕第9號)
申請人基本情況 | 單位名稱 | 株洲高科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430211MA7GBKQ71U | |
單位地址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株洲大道898號 | |
項目地址 | 新馬工業園 | |
法定代表人 | 賀文輝 | |
身份證號碼 | **************0026 |
你(單位)于 2025年8月20日提出的 新馬工業園節能環保產業園項目 因竣工規劃核實測量數據存在差異需調整行政許可的申請,我辦已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等規定,決定予以批準,具體內容如下:
一、經核實,該項目系2023年6月提出的新馬工業園節能環保產業園及新材料產業園項目中的一部分,我辦于2023年7月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株天動易建許決字〔2023〕第11號),你(單位)于2023年7月18日按照辦公、宿舍及其配套面積7136.04㎡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319694.59元。
2024年3月因設計變更提出核費,同月我辦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株天動易建許決字〔2024〕第5號)。你(單位)應按照辦公面積7871.9㎡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352661.12元。由于前期繳納的319694.59元已抵扣新馬工業園新材料產業園項目人防易地建設費271949.89元,僅剩余47744.7元,故本次核費,你(單位)還需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304916.42元(352661.12-47744.7=304916.42),你(單位)于2024年3月25日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304916.42元。
二、該項目現因竣工規劃核實測量數據存在差異,申請調整易地建設行政許可,并重新核費。變更后的總建筑面積為35684.93㎡,其中地上面積35684.93㎡。具體變更內容如下:根據株洲市建設工程“多測合一”竣工驗收綜合測繪成果報告書(受理編號:JG-202503-0037)顯示,較2024年3月,1#多層廠房建筑面積從35583.31㎡變更為35489.89㎡,其中,廠房面積從27407.07㎡變為27403.76㎡,辦公面積從7871.9㎡變為7819.99㎡;雨棚面積從119.34㎡變為81.28㎡,屋頂樓梯間面積從185㎡變為184.86㎡。設備用房1的面積保持不變,仍為195.04㎡。門衛1(面積27.28㎡)取消建設。
三、根據《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號)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該項目中,1#多層廠房中廠房、雨蓬、屋頂樓梯間和設備用房1面積和為27864.94㎡,屬于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辦公用房、宿舍除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繳納易地建設費。辦公面積7819.99㎡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390.9995㎡(7819.99㎡×5%),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設條件,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
四、根據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公布人防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湘發改價費規〔2022〕843號)文件規定,你(單位)應按照辦公面積7819.99㎡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350335.56元(7819.99㎡×5%×896元/㎡)。由于你(單位)就該項目已按辦公面積7871.9㎡繳納易地建設費352661.12元。故本次核費后,無需繳費,且還剩余2325.56(352661.12-350335.56)元。你(單位)可前往審批大廳窗口咨詢辦理相關退費手續。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