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國防動員辦公室行政許可決定書(株天動易建許決字〔2025〕第11號)
申請人基本情況 | 單位名稱 | 株洲高科發展有限公司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430200689514705A | |
單位地址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株洲大道898號 | |
項目地址 | 天元區仙月環路以東、金馬路以西 | |
法定代表人 | 葉顯東 | |
身份證號碼 | **************1457 |
你(單位)于 2025年7月15日提出的株洲高新區綜合能源產業園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的行政許可申請,我辦已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等規定,決定予以批準,具體內容如下:
一、同意該項目易地建設。該項目報建資料齊全,項目總建筑面積34677.23㎡,其中地上總建筑面積34228.88㎡,地下面積448.35㎡。根據《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號)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該項目中,1#生產車間負一樓地下設備用房面積448.35㎡無需履行人防義務;1#生產車間中,廠房、研發、設計、檢測、中試設施面積27038.45㎡(25979.95+1058.50),3#倉庫倉儲面積742.1㎡,4#倉庫倉儲面積506.8㎡,叉車充電棚車棚面積176.4㎡,次門衛1門衛面積36.52㎡,屬于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物流倉儲用房,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繳納易地建設費;1#生產車間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面積5728.61㎡,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286.4305㎡(5728.61㎡×5%),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設條件,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
二、根據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公布人防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湘發改價費規﹝2022﹞843號)文件規定,按照1#生產車間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面積5728.61㎡,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256641.73元(5728.61㎡×5%×896元/㎡)。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