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國防動員辦公室調整行政許可決定書(株天動易建許調決字〔2025〕第1號)
單位名稱:株洲科而諾新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211MA7B846FSR
單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栗雨街道中達路9號C-4號車間
項目地址:天元區馬家河街道金龍社區長虹路8號
法定代表人:李海坤
身份證號碼:**************4050
你(單位)于 2025年3月19日提出的 阿諾株洲新材料產業園項目因設計方案變更需調整人防易地建設的報告,我辦已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等規定,決定予以批準,具體內容如下:
一、該項目于2022年10月報建,株洲高新區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許可決定書(株高防易建許決字〔2022〕第25號)批復內容如下:該項目規劃總面積54152.47㎡,其中:地上建筑面積為49650.98㎡(廠房及其配套面積42114.14㎡,辦公面積7763.76㎡),地下建筑面積為4501.49㎡。該項目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為7763.76㎡×5%=388.188㎡。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設條件,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按照辦公及其配套面積7763.76㎡,征收人防易地建設費347816.45元(7763.76㎡×5%×896元/㎡)。你單位已于2023年3月10日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347816.45元。
二、該項目因設計方案發生變更,申請調整易地建設行政許可,并重新核費。具體變更內容如下:根據株洲市建設工程“多測合一”竣工驗收綜合測繪(竣工規劃核實測量、用地復核竣工驗收測量)成果報告書(受理編號:JG-202408-0041)顯示,較2022年10月報建時,綜合樓總面積為13021.26㎡,減少了0.64㎡(13021.9-
13021.26),其中地下車庫及設備用房(負一層)不變,食堂用房面積為845.97㎡,減少了137.6㎡(983.57-845.97),辦公用房及其配套設施面積為7900.72㎡(1669.82+6110.56+25.48+94.86),增加了136.96㎡(7900.72-7763.76);1#聯合廠房面積從24146.87㎡減少為24134.33㎡;固廢站、公用站房、污水處理站、主門衛面積不變,依次為296.24㎡、333.04㎡、736.04㎡、56.76㎡。次門衛、氫氣罐、2#聯合廠房(預留建筑)暫未建。
三、根據《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號)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綜合樓中食堂用房、1#聯合廠房、固廢站、公用站房、污水處理站、主門衛屬于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綜合樓中的地下車庫及設備用房(負一層)無需履行人防義務;綜合樓中辦公用房及其配套設施面積為7900.72㎡,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395.036㎡(7900.72㎡×5%),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設條件,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
四、由于綜合樓變更前的辦公用房及其配套設施面積7763.76㎡所需繳納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347816.45元,你(單位)已于2023年3月10日繳納,故本次變更核費僅需征收綜合樓中增加的辦公用房及其配套設施面積136.96㎡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根據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公布人防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湘發改價費規〔2022〕843號)文件規定,你(單位)需按照綜合樓中辦公用房及其配套設施增加面積136.96㎡,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6135.81元(136.96㎡×5%×896元/㎡)。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