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國防動員辦公室行政許可決定書(株天動易建許決字〔2025〕第6號)
單位名稱:株洲高科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211MA7GBKQ71U
單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株洲大道898號
項目地址:天元區新馬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賀文輝
身份證號碼:**************0026
你(單位)于 2025年4月27日提出的高科汽車關鍵零部件產業園一期項目1.2期工程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的行政許可申請,我辦已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等規定,決定予以批準,具體內容如下:
一、同意該項目易地建設。該項目報建資料齊全,項目總建筑面積10428.09㎡,其中地上總建筑面積10154.29㎡,地下面積273.80㎡。根據《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號)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該項目中,10#倉庫面積360㎡、11#廠房面積1025.45㎡、12#廠房面積6198.22㎡、13#廠房中廠房及其配套面積1942.11㎡[廠房面積1850.72㎡+配套面積18.24㎡+餐廳面積73.15(13.3×5.5)㎡]、14#門衛面積46.12㎡,均屬于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13#廠房中負一層的地下設備用房(面積273.80㎡)無需履行人防義務;13#廠房中辦公面積為582.39㎡(一層面積655.54㎡-餐廳面積73.15㎡),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29.1195㎡(582.39㎡×5%),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設條件,同意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
二、根據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公布人防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湘發改價費規﹝2022﹞843號)文件規定,按照13#廠房中辦公面積為582.39㎡,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26091.08元(582.39㎡×5%×896元/㎡)。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株洲市天元區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