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應急管理局對山西德尚源耐磨工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株洲市天元區應急管理局對山西德尚源耐磨工業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特種作業,焊工操作證,上崗作業,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類違法
【要旨】
2023年4月4日上午,我局執法人員在抽查時發現,山西德尚源耐磨工業有限公司聘請人員殷周恒進行焊接作業,但該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焊工操作證。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4日上午,我局執法人員在新馬工業園高科科創園進行轄區工貿行業違規違章行為專項整治行動抽查時發現,有一名特種作業人員正在進行焊接作業。經核查,該名特種作業人員為山西德尚源耐磨工業有限公司聘請人員殷周恒,該人員持有焊工等級證,但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焊工操作證。
【查處理由及結果】
山西德尚源耐磨工業有限公司聘請人員殷周恒進行焊接作業,但該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焊工操作證,情況屬實。證據:現場檢查記錄1份、特種作業人員殷周恒的焊工等級證照片1張、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1份、營業執照1份、委托書1份,綜合部部長吳珉及特種作業人員殷周恒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各1份、被調查詢問人分別為綜合部部長吳珉及特種作業人員殷周恒的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
山西德尚源耐磨工業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參照《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版)》第一章第一節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對山西德尚源耐磨工業有限公司給予處人民幣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山西德尚源耐磨工業有限公司在規定時間內向指定銀行全額繳納了罰款。
【案例評析】
在此案中,被行政處罰單位的違法行為是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類違法,對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導致出現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類違法的行為的類似案件執法具有參考借鑒價值。
此案中,需要完善改進的地方主要是:現場檢查發現有一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焊接作業時,未立即進行拍照,也未攝像。
【執法文書】
請見附件《株洲市天元區應急管理局對山西德尚源耐磨工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執法文書》。
07月株洲市天元區應急管理局對山西德尚源耐磨工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執法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