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天元區錦繡華都游泳池“7?24”一般淹溺事故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綜合報告
株洲市天元區安全生產委員會
關于天元區錦繡華都游泳池"7?24"一般淹溺事故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評估綜合報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確保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地見效,按照《株洲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的通知》相關要求,我辦對2022年度轄區8起生產安全事故開展了生產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回頭看"工作,8起事故中,6起事故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被提級調查的三門鎮湖坪村"5.15"道路交通事故和5起涉及十二類道路運輸車輛的事故),1起事故屬于建筑業事故(被提級調查的天元區栗雨街道"9.30"建筑施工行業坍塌事故),1起屬于非直管的其他行業事故(天元區錦繡華都游泳池"7?24"一般淹溺事故),2起事故被提級調查,5起涉及十二類道路運輸車輛的事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天元大隊均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均沒有調查報告,均未提交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現就評估天元區錦繡華都游泳池"7?24"一般淹溺事故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做如下報告:
一、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2022年9月29日經區政府批準的《天元區錦繡華都游泳池"7?24"一般淹溺事故調查報告》,分別對天元區天天游泳池(以下簡稱"天天游泳池")、株洲市瀧澤體育場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瀧澤體育公司")、區文旅廣體局、區物業服務指導中心、嵩山路街道辦事處、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區安委辦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落實情況如下:
(一)天天游泳池
嚴格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進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從事游泳經營活動。
(二)瀧澤體育公司
嚴格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進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從事游泳經營活動。
(三)區文旅廣體局
加大對轄區內游泳池的安全檢查指導力度,督促其全面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對游泳池等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日常監管;深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對所屬游泳館及安全設施設備配備情況要做到"底子清、數據明",對排查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問題)應當督促其制訂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實,對未取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的游泳池及時上報并協助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區文旅廣體局將本次事故情況向各鎮、各街道和各相關單位進行通報,提醒各鎮、各街道和單位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訓,針對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暴露出的問題,深入查找本轄區、本部門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深入分析原因,舉一反三,全面加強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生產經營安全管理工作。
(四)區物業服務指導中心
加強對轄區各物業公司的監督,要求各物業公司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并對發包和出租的行為進行全面摸排,發現有違規的,須立即解除合同。
(五)嵩山路街道辦事處
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建立、健全與區各職能部門溝通協調機制,加大日常巡查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或聯合查處轄區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活動。
(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對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為不符合經營資質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依法依規責令經營者變更經營范圍或吊銷營業執照。
(七)區安委辦
督導各相關責任部門進一步加強監督和執法,加大"打非治違"力度,各部門形成合力,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二、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落實情況
1.天天游泳池實際經營者文才成
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致使天天游泳池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事故發生,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對事故負有責任。文才成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由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對其進行立案偵查。如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偵查后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則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2年10月19日,發函《關于移送"7?24"一般淹溺事故責任人員文才成案件信息的函》(株天應急函〔2022〕5號),移送公安機關。
2.瀧澤體育公司
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將錦繡華都游泳池轉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天天游泳池,導致事故發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對事故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對公司給予處人民幣拾萬元整的罰款的行政處罰,并于2022年12月6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經公司申請,延期繳納罰款,延長至2023年6月6日止。對公司主要負責人李隴給予處人民幣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并于2022年12月6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李隴于2023年1月11日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
3.三龍物業公司
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將錦繡華都游泳池轉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瀧澤體育公司,未認真核驗游泳池經營方名稱及游泳池相關許可證照辦理情況,安全檢查浮于形式,天天游泳池存在許多安全問題卻沒有發現,導致事故發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對事故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對公司給予處人民幣拾萬元整的罰款的行政處罰,并于2022年12月1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經公司申請,分期繳納罰款,第一期至2022年12月14日前繳納罰款人民幣壹萬元,已按期繳納;第二期至2023年6月1日前繳納罰款人民幣玖萬元整。對公司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賀阿玲給予處人民幣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并于2022年12月1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賀阿玲于2022年12月13日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
4.區文旅廣體局
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已經排查出天天游泳池未取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匯報,但未及時協調處理,工作不過細不扎實,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致天天游泳池長期存在違規經營。建議由區安委辦對其進行約談。
落實情況:將于2023年2月份由區安委辦對其進行約談。
5.區物業服務指導中心
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物業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不到位,存在監管的物業服務企業(三龍物業公司)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現象,監管的物業服務企業(三龍物業公司)安全檢查浮于形式。建議由區安委辦對其進行約談。
落實情況:將于2023年2月份由區安委辦對其進行約談。
5.嵩山路街道辦事處
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與區各職能部門未建立、健全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對天天游泳池在未取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長期違規經營沒有及時了解并進行有效處理,屬地管理不到位。建議由區安委辦對其進行約談。
落實情況:將于2023年2月份由區安委辦對其進行約談。
三、評估意見
將于2023年9月29日前,成立評估工作組并且嚴格檢查天元區錦繡華都游泳池"7?24"一般淹溺事故落實整改的相關資料,作出相應的綜合評估和評估意見。
株洲市天元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