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起草《天元區管控和查處違法建設違法用地工作實施方案》的說明
一、制定該《天元區管控和查處違法建設違法用地工作實施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補齊管控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短板的需要。盡管通過全區上下持續發力,我區管控和拆除違法建設工作穩步推進,但當前針對違法建設的管控工作仍然有不少“短板”和弱項,一方面相關管控措施不完善、不精準,違法建設管控不到位、查處不及時等已經成為控違拆違工作的瓶頸,影響到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另一方面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的產生是聯系緊密相互作用的,兩者不能同步管控只會導致控查違工作事倍功半。有必要通過出臺新的《實施方案》,重點對管理體制、責任體系、工作機制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著力解決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管控難、查處難的問題。
(二)壓實控查違工作責任的需要。近年來,我區持續組織強勢拆違,始終保持對違法建設的嚴打高壓態勢,初步構建了以鄉鎮(街道)為基礎、上下聯動、部門聯手的控違拆違工作責任體系,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不作為、慢作為和亂作為現象,影響工作效能,特別是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在早發現、早報告、早制止、早查處、早整改上責任壓實不夠,主動作為不足,導致新增違法層出不窮,存量違法整治緩慢。有必要通過出臺新的《實施方案》,將控違拆違的主體責任、執法責任、配合責任壓緊壓實,打好“組合拳”,真正形成聯防共治、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為高質量治理違法建設掃清障礙。
(三)強化法治保障的需要。《株洲市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規定》(株政發〔2008〕36號)和《關于進一步明確制止和拆除違法建筑有關事項的通知》(株政函〔2015〕53號)頒布時間較早,內容不夠全面、要求不夠具體,強制力不夠、操作性不強,法定依據效力不高,已不適應當前常態化管控和查處違法建設與違法用地工作要求。有必要通過出臺《實施方案》,一方面鞏固控違拆違工作成果,同時也能為控違拆違工作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制保障。
本方案適用于指導全區組織開展違法建設、違法用地的管控和查處工作。
二、《天元區管控和查處違法建設違法用地工作實施方案》起草的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湖南省實施辦法》、《湖南省實施辦法》、《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株洲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和的通知》(株政辦發〔2023〕1號)文件等法律法規起草本方案。
三、《天元區管控和查處違法建設違法用地工作實施方案》起草過程
我局于4月初啟動《實施方案》起草工作,成立工作專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湖南省實施辦法》、《湖南省實施辦法》、《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株洲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和的通知》(株政辦發〔2023〕1號)文件等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我區控違拆違工作實際,形成了《實施方案》第一稿,此后區自然資源局先后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認真研討修改,并向19個區直單位以及各鎮辦正式征求意見,共采納5個單位意見,并根據各單位反饋意見形成實施方案第二稿。5月初,按照區領導要求,我局進一步修改實施方案,經合法性審查,形成了送審稿。
(一)征求意見情況以及評估論證結論
(二)部門間意見如有分歧,經協調仍未取得一致意見的,列明各方意見及理由依據,并提出傾向性意見。
四、《天元區管控和查處違法建設違法用地工作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
(一)概括文件主要內容
本方案明確指出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的具體情形及適用法律,適用于指導全區組織開展違法建設、違法用地的管控和查處工作。從巡查與管控、監督檢查與處置、獎懲機制、責任追究等各方面明確了工作職責。
(二)對重要條款作出解釋說明
本方案提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直接責任主體,要“以區域劃網、以網劃格、以格定人、以人定責、以責定效”建立常態化巡查控違隊伍,實行責任到人的網格管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是網格化巡查的第一責任人,對屬地范圍內管控和查處兩違工作全面負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負責組織相關工作人員開展日常巡查,及時登記、勸阻和報告發現的兩違問題。
本方案規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履職不到位,在新增違法用地發生1周內未制止和整改(恢復)的,予以警告;1個月內未制止和整改(恢復)的,予以追責;3個月內未制止和整改(恢復)的,予以免職。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月度考核連續兩次排末名的,由分管副區長對其單位的分管領導進行約談;連續三次排名墊底或對市、區兩級領導多次交辦的問題未進行整改的,將由區主要領導對其單位的行政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全年有四次排末名的,取消全年評先評優資格,并給予通報批評。充分發揮挺紀在前、協調調度、督促指導、獎罰對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