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株洲高新區(天元區)區屬國有企業出資人審批事項清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株洲高新區(天元區)區屬國有企業出資人審批事項清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管委會、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株洲高新區管委會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株洲高新區(天元區)
區屬國有企業出資人審批事項清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準確定位國資監管機構職責,科學界定出資人監管的邊界,調整、精簡、優化監管職能,實現以管資本為主監管方式的轉變,維護企業經營自主權,激發企業活力、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屬國有企業是指株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授權株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有資產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區國資中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子企業是企業以下各級獨資、控股或參股但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企業層級即:企業為第一層級企業,企業直接投資設立的子企業為第二層級企業,第二層級企業直接投資設立的子企業為第三層級企業,以此類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出資人審批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是指根據相關文件、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的約定,區國資中心對企業作出的審批事項,其權力類別包括審批、審核、核準、事前備案、事后備案等。
第二章 出資人審批事項的管理
第四條 出資人審批事項清單包括出資人審批事項類別、權責事項、事項內容、權力類別、實施依據和申報資料等要素和內容。
第五條 出資人審批事項的實施、監督和公開等事項應當以《清單》為依據,對未納入《清單》的事項,企業不再報出資人審批。
第六條 區國資中心負責對出資人審批事項跟蹤督導、定期評估《清單》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
第七條 《清單》應公開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出資人審批事項的調整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清單》予以調整:
(一)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新增設或廢止的出資人審批事項;
(二)管委會、區政府根據監管需要依法依規對出資人審批事項予以調整的;
(三)出資人審批事項設定依據已經失效、廢止或修改的;
(四)其他應予調整的情形。
第九條 對《清單》內容需要調整事項,由區國資中心提出調整意見,調整意見應列明權責事項、事項內容、權力類別、實施依據、調整理由(依據)等要件(如需進行法律審查的,還需附上法律意見書等相關論證材料),提交株洲高新區、天元區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國資領導小組”)審議,并由管委會、區政府批準后,在10個工作日內調整《清單》。
第十條 區國資中心擬調整出資人審批事項,應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論證,同時草擬、修改配套規范性文件,并充分征求企業和區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企業可以對已列入《清單》的出資人審批事項向區國資中心提出部分取消、下放給本企業的書面請示,請示須載明具體請求、理由和依據,并以正式文件報送,由區國資中心進行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后,報管委會、區政府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針對企業取消或下放的出資人審批事項,區國資中心需要強化后續監督管理,進行授權后評估,若評估未能達到審批預期目標,可重新研究調整到《清單》中。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就出資人作出的審批事項及實施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區國資中心應當暢通信息公開渠道,公開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并按規定反饋辦理情況。
第十四條 區國資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規定,應當依法依規嚴格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清單》所涉投融資、擔保事項制定相應的負面清單,連同《清單》一起作為本辦法的附件,構成本辦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區相關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辦法執行。原《株洲高新區、天元區國資辦出資人審批事項清單管理暫行辦法》(株高天國資發〔2019〕7號)同時廢止。
附件:1. 株洲高新區(天元區)區屬國有企業出資人審批事項清單
2. 株洲高新區(天元區)區屬國有企業出資人管理投資負面清單
3. 株洲高新區(天元區)區屬國有企業出資人管理融資、擔保負面清單
附件1
株洲高新區(天元區)區屬國有企業出資人審批事項清單
類別 | 序號 | 權責 | 事項內容 | 權力類別 | 實施依據 | 申報資料 |
一、戰略與規劃管理 | 1 | 戰略規劃管理 | 企業發展戰略規劃、主業確定及調整 | 審核后報 | 1.《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第32條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2 | 經營 | 企業年度經營計劃 | 審核后報 | 《公司法》第37條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
二、改革重組 | 3 | 企業合并、分立、改制等 | 企業及子企業合并、分立、改制、破產、解散、清算等 | 審核后報 | 1.《公司法》第37條、第66條、第172條-第179條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三、公司治理 | 4 | 章程 | 制訂和修改公司章程 | 審批 | 1.《公司法》第37條、第65條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5 | 企業董事會建設 | 董事會工作報告(年度經營工作報告) | 審核后報 | 《公司法》第37條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
企業規范董事會建設的總體方案(機構設置、職位設計) | 事后備案 |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
董事會制度建設(議事規則、運行機制) | ||||||
6 | 企業監事會建設 | 監事會工作報告 | 審核后報 | 1.《公司法》第37條 | 1. 產權代表意見 | |
四、資產交易 | 7 | 資產評估項目 | 經區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 | 核準 |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 | 1. 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
經國資中心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 | 備案 | |||||
四、資產交易 | 8 | 產權 | 企業與子企業或子企業間產權轉讓、內部重組等 | 事后備案 | 1.《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第3條、第31條-第33條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企業及子企業因產權轉讓不改變其控制權 | 審批 | 1.《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3條、第55條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
企業及子企業因產權轉讓不再擁有控制權 | 審核后報 | |||||
四、資產交易 | 9 | 企業 | 政府對企業增資、企業對全資子企業增資等 | 事后備案 | 1.《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第3條、第38條、第46條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企業及子企業因增資不改變其控制權 | 審批 |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第3條、第34條-第38條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
企業及子企業因增資不再擁有控制權 | 審核后報 | |||||
四、資產交易 | 10 | 資產 | 企業與子企業或子企業間資產轉讓等 | 事后備案 |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第3條、第48條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資產原值300萬元(含)-1000萬元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轉讓 | 審批 | 1.《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3條、第55條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
資產原值1000萬元(含)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轉讓 | 審核后報 | |||||
四、資產交易 | 11 | 上市公司管理 |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 | 審核后報 | 1. 《公司法》第161條、第162條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公開征集轉讓 | ||||||
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
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債方案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方案 | ||||||
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方案 | ||||||
五、投資與融資管理 | 12 | 投資 |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計劃調整 | 審核后報 | 1.《公司法》第37條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意見等) |
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見附件2)中的下列事項: | 事前備案 | 1.《株洲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株政辦發〔2020〕22號)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
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中的下列事項: | 審核后 | |||||
五、投資與融資管理 | 12 | 投資 | 重要項目涉及的重要問題(按“三重一大”原則定) | 報管委會、區政府審議 | 1.《株洲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株政辦發〔2020〕22號)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 事前備案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
投資項目后評價 | 審核后報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
13 | 融資 | 企業年度融資計劃、計劃調整 | 審核后報 |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第32條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
企業及子企業發行債券方案 | 審批 | 1.《公司法》第37條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
五、投資與融資管理 | 13 | 融資 | 融資特別監管事項 (見附件3) | 審核后報 | 《株洲市國資委監管企業融資管理辦法》(株國資〔2010〕102號)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14 | 對外擔保(除擔保公司)管理 | 擔保特別監管事項 (見附件3) | 審核后報 | 1.《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0條、第45條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
六、資本運營與財務監管 | 15 | 國有資本管理 |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 | 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10條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六、資本運營與財務監管 | 16 | 財務 | 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 審核后報 | 1. 《公司法》第37條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企業年度財務決算方案 | 審核后報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
17 | 對外捐贈管理 | 區內捐贈單筆50萬元以下 | 事后備案 |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0條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
區內捐贈單筆5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區外捐贈單筆10萬元(含)以下 | 審批 | |||||
區內捐贈單筆100萬元(含)以上,區外捐贈單筆10萬元以上 | 審核后報 | |||||
18 | 資產 | 資產原值300萬元以下的生產設備、房產等固定資產核銷 | 事后備案 | 1.《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財企〔2003〕233號)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
資產原值300萬元(含)-1000萬元的生產設備、房產等固定資產核銷 | 審批 | |||||
資產原值1000萬元(含)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等固定資產核銷 | 審核后報 | |||||
七、薪酬管理 | 19 | 企業工資總額管理 | 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總額 | 核準 | 1.《企業國有資產法》第27條、第29條 | 1. 企業負責人工資核定表 |
企業工資總額預算、調整方案 | 核準 | 1.《國務院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國發〔2018〕16號)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
預算執行情況及收入分配政策執行情況 | 核準 | 1. 預算執行情況總結分析報告 | ||||
企業及子企業中長期激勵方案 | 審批 | 1.《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紀要等) | |||
企業年金方案 | 事后備案 | 《企業年金辦法》(人社部、財政部令第36號)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紀要等) | |||
八、法律事務 | 20 | 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 | 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 | 事后備案 |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第6號令)第27條、第30條 | 1. 企業集體研究意見(黨委會紀要、董事會決議等) |
附件2
株洲高新區(天元區)
區屬國有企業出資人管理投資負面清單
一、禁止類投資項目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企業功能定位、發展戰略的投資項目;
(二)資金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的政府投資項目或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
(三)第四層級企業(股權多元化和區屬國有股權比例低于50%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除外)及以下子企業充當對外投資主體的投資項目;
(四)預期財務內部收益率低于國內5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商業性投資項目;
(五)用短融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對固定資產、長期股權(含產業投資基金)或債權項目進行投資的投資項目。
二、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
(一)投資額超過授權額度以上的市域內主業投資項目;
(二)市域外主業投資項目;
(三)非主業投資項目;
(四)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投資項目;
(五)企業自有資金出資單獨做劣后級出資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
(六)國有資本以獨資方式介入到完全競爭性領域的投資項目;
(七)境外投資項目;
(八)已建成投產運營、繼續追加投資的項目;
(九)項目投資方案經審查備案后,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股權結構、合作伙伴、投資對象等事項出現重大變更的投資項目;
(十)區國資中心認為需要列入特別監管的其他投資項目。
附件3
株洲高新區(天元區)
區屬國有企業出資人管理融資、擔保負面清單
類別 | 禁止類事項 | 特別監管類事項 |
融資事項 | 1. 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或配合地方政府變相舉債; | 1. 資產負債率超過本行業年度平均值的融資; |
擔保事項 | 1. 為自然人提供擔保; | 為本清單禁止類事項之外的擔保 |
注:1.投資:企業投資興建辦公樓從嚴控制,一律實行審批制,由企業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國資監管機構審核,管委會、區政府審批。
2.融資:(1)發行債券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規定辦理,除特別監管事項外,根據審批后的融資計劃,授權公司董事會審批后,報管委會直接發文;(2)類金融業務子公司融資事項不受本清單限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資產負債率行業年度平均值取自國務院國資委發布的最近一期《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
3.擔保:專門從事擔保業務的子公司事項不受本清單限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株洲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1年3月12日印發
政策解讀鏈接:區國資事務中心解讀《株洲高新區(天元區)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