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元區鎮(辦)財政管理體制調整方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相關單位:
《天元區鎮(辦)財政管理體制調整方案》已經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4日
天元區鎮(辦)財政管理體制調整方案
為進一步理順區與鎮(辦)的財政分配關系,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更好落實省直管縣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保障區、鎮(辦)兩級政府職能的有效發揮和健康運行,推進新一輪經濟發展,區政府決定調整鎮(辦)財政管理體制。同時,為充分調動鎮(辦)“生財、聚財、理財”積極性,以增加鎮(辦)財力,增強鎮(辦)活力為出發點,夯實鎮(辦)財政基礎,逐步建立比較穩固的天元財政,特制定全區鎮(辦)財政管理體制調整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灶吃飯”的原則。在現行市對區財政管理體制的基礎上,對鎮(辦)統一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充分發揮鎮(辦)的職能作用,調動鎮(辦)當家理財的積極性。
(二)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進一步明確財權事權,合理界定區與鎮(辦)兩級的收支范圍,理順區與鎮(辦)的財政分配關系。
(三)保證重點支出的原則。在確保正常運轉、民生保障、法定支出需要的前提下,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加大對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投入,保障社會管理和社會穩定的支出需求,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健康快速穩定發展。
(四)鼓勵增收節支和統籌平衡的原則。鼓勵鎮(辦)增收節支,培植財源,可持續發展。根據鎮(辦)實際可用財力和支出需求,在堅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統籌平衡各鎮(辦)之間的支出標準上的差距。
根據以上原則,實行“劃分收支,核定基數,定額補助,結算分成,比例遞增、逐年調整,自求平衡,體制五年”的新一輪的鎮(辦)財政管理體制。
二、收支范圍的確定
(一)收入范圍的確定
各鎮(辦)行政范圍內所有財政收入,除應繳中央、省、市級外,均按照下列范圍劃分。
1. 區級收入:園區范圍內工業企業、全區范圍內的房地產企業、建筑安裝企業、金融保險企業及其他經認定的區屬企業和項目(不含鎮(辦)建筑公司和鎮(辦)置業公司)形成的稅收收入。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全區范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出讓收入、政府性基金(含規劃配套費、森林植被恢復費、防洪保安基金)、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區屬罰沒收入和財政其他收入。
2. 鎮(辦)收入:鎮(辦)轄區范圍內剔除屬于區級收入外的所有企業(含鎮(辦)建筑公司和鎮(辦)置業公司)和項目形成的稅收收入。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
(二)支出范圍的確定
根據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鎮(辦)財政的支出范圍根據事權劃分來確定。鎮(辦)財政應承擔本級政府機關運轉所需支出及本地區經濟、事業發展和社會管理所需要的支出。主要為:鎮(辦)黨委、政府等機關運轉所需的行政管理經費;農林水等方面的支農支出;城市維護與建設支出;鎮(辦)所屬的文化、教育、衛生、計劃生育、撫恤社救等各項事業費支出以及其它各項支出。
三、收支基數的核定
(一)收入基數的核定。一是以2011年鎮(辦)財政收入實際完成數核定新一輪體制第一年的收入基數和收入企業數。二是以近三年鎮(辦)收入平均數測算給予固定體制補助基數。
(二)支出基數的核定
1. 人員經費:根據區編辦核定鎮(辦)2011年末在編實有財政供養人數,參照全區工資津補貼標準計算足額補助安排。
2. 公用經費:根據區編辦核定鎮(辦)2011年末在編實有財政供養人數,參照區機關統一定額標準核定安排。
3. 政策性轉移支付補助:加大轉移支付力度,讓利鎮(辦)。一是繼續保留原體制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二是按照天政辦發[2011]3號文件安排村干部基本報酬資金;三是社區居委會和村改居按照上級有關政策規定安排,四是根據四鎮城鄉同治資金需求的實際情況,適當給予四鎮城鄉同治經費補助。
4. 其他財力性轉移支付補助:一是根據鎮(辦)近三年收入所形成的財力貢獻給予固定體制補助基數;二是考慮劃入兩鎮經濟基礎薄弱,給予一定的事業發展資金。
5. 在確定鎮(辦)財政支出基數的基礎上,項目支出每年按10%的比例遞增安排。
6. 鎮(辦)在編辦核定的編制數內新進人員和政策性調資據實安排。
四、區與鎮(辦)的結算辦法
(一)鼓勵鎮(辦)盤活自身的經營性資產。當年經營性資產收入形成稅收的區得財力部分核減征收經費后全額補助給鎮(辦),用于做大做強資產經營收入規模,發展區域經濟,完善自身造血功能。
(二)鎮新引進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新增實際入庫稅收形成區得財力核減征收經費后按50%計算分成補助給鎮。
(三)鎮(辦)要做好協稅護稅工作,協同征收部門對轄區內征管不到位的地方嚴防“跑、冒、滴、漏”。完成當年財政收入基數,全額撥付固定體制補助基數,未完成財政收入基數,短基數部分形成區得財力的50%抵減固定體制補助基數。體制年度內因協稅護稅未做好造成核定的企業流失而減少稅收,影響區得財力的20%抵減固定體制補助基數。兩項直至抵減完固定體制補助基數為止。
五、工作要求
(一)收入方面
1. 加強預算管理,確保財政收支平衡。各鎮(辦)要嚴格執行《預算法》,堅持依法理財、陽光理財、民主理財,按照厲行節約原則,合理安排本級財政收支預算,自覺接受本級人大審查監督和上級政府及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管理,嚴格預算執行管理,確保財政收支平衡。
2. 積極培植財源,確保收入穩步增長。各鎮(辦)根據自已的職能職責,進一步建立健全財源建設工作機制,加大招商引資和產業扶持力度,優化區域經濟發展環境,認真落實好各項財稅扶持政策和措施,積極培植財源,做大財政收入規模。
3. 加強收入征管,確保收入任務完成。各征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切實抓好收入調度考核和各項征管措施的落實,積極組織收入,力爭實現月季均衡入庫目標,確保做到應收盡收和年度目標任務的完成。各征收機關和鎮(辦)要嚴格按屬地原則劃分收入,不得混淆收入級次,不得擅自調鎮(辦)之間收入,嚴肅財稅工作紀律。
(二)支出方面
1. 按照“一級政府,一級財政”的原則,加強鎮(辦)收支預算管理。鎮(辦)必須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嚴格按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財政收支預算組織、管理和監督鎮(辦)預算內、外和各類基金的收入與支出;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相互制衡、相互促進的財政資金運行體系;嚴格執行預算編報程序,做到以收定支,自求平衡,不打赤字預算,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的檢查。
2. 健全鎮(辦)財務管理,防止資金“體外循環”。鎮(辦)按照《會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要逐步建立覆蓋財政資金運行全過程的財政監督機制,實行動態監控制度,防止數據不實、虛假立項、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等行為,提高資金項目的安全性;嚴格執行區統一工資津補貼政策,從嚴控制日常公用經費支出,降低行政運行成本;避免多口徑、多項目開口子,所有資金必須納入鎮(辦)財政所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統一撥付。特別是對征地拆遷等專項資金必須建立內審監管制度,確保專款專用。
3. 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對重點項目和民生保障資金進行投入產出效果分析,推進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工作,完善財政資金使用的科學性,全方位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充分體現政府公共服務目標。
六、其他事項
1. 鎮(辦)分成稅收的核定。鎮(辦)自身的經營性資產形成的稅收采取入庫稅票核定的方式辦理;鎮新引進具有一定規模企業形成的稅收采取先申報后核實的方式辦理。
2. 中央、省、市對我區財政體制調整或變更、開征新的稅種,區對鎮(辦)財政體制也作相應調整。
3. 本體制從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
株天政發5號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