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天元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相關單位、重點建設項目各責任單位:
天元區人民政府2013年4月2日常務會議同意《天元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4月17日天元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加強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促進其順利推進,結合轄區實際,特制定《天元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項目為年度重點項目。重點項目包括重點前期項目和重點建設項目,重點前期項目是指正在開展可行性研究、論證、立項、報批等前期準備工作的項目,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列入年度建設目標的新開工或續建項目。
第三條 區重點建設項目確定的原則和標準。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以上,并且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區人民政府審定后,可列入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范疇:
(一)對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二)城市基礎設施、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以及產業關聯度大、能帶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建設項目;
(三)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旅游、改善人居環境、提高生活質量、促進資源節約的環境生態等建設項目;
(四)利用外資和其它社會資金有重大影響及示范作用的項目;
(五)省、市在本區的重點建設項目。
第四條 申請列入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所有項目由區發改局匯總、篩選,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編制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名單報區人民政府審定后,歸口區重點辦管理。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設立重點建設項目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區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督辦、協調和考核。
第六條 重點建設項目分前期項目和在建項目,前期項目由區發改局協調管理,項目開工后,由區發改局移交區重點辦負責協調管理。
第七條 重點建設項目嚴格執行項目法人或建設業主負責制、資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法規要求。項目法人或建設業主承擔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職能及法定責任。
第八條 建立重點建設項目督察考評制。對重點建設項目分類、分級進行督促、檢查和相關考評。在單個項目調度的基礎上,綜合實行分塊調度和交辦式調度,集中調處項目中存在的問題和矛盾。實地了解、收集項目進展的第一手資料,對上報的項目節點計劃進行督查核實,查找項目推進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為區政府對重點建設項目管理提供決策參考。
第九條 建立重點建設項目領導責任制。每個重點項目由一位區級領導牽頭,責任領導、服務責任單位、責任人合力推進重點建設項目。
區政府職能部門應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給予政策優惠,開辟“綠色通道”,為重點建設項目做好協調和服務。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認真及時完成在重點建設項目過程中所承擔的各項工作任務,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動員廣大群眾支持重點建設項目,為重點建設項目創造良好的建設環境。
各責任單位和項目業主應組建主要負責人牽頭的精干工作班子,配備相應人員,落實責任,保障計劃目標安全、優質、高效、如期實現。
第十條 建立重點建設項目協調調度制度。項目牽頭領導和責任單位、服務責任單位每月自行組織一次項目進度情況調度。領導小組實行月調度、季分析,半年綜合調度考評,及時掌握和分析重點建設項目進展和計劃執行情況,研究解決重點建設項目推進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建立重點建設項目動態信息平臺,編制項目檔案,及時跟蹤項目信息,項目業主和項目服務責任部門都要配置專職信息聯絡員,負責各類資料收集整理,每月27日前綜合上報,年中和年底綜合匯報項目建設情況。項目業主應主動接受和配合省、市、區的稽察、督查、檢查、審計等監督工作,真實反映和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
第十二條 建立重點建設項目應急處理機制。對項目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多種矛盾和疑難問題處置執行依法依紀、預防為主、強化責任、及時高效、監督落實、政府引導原則。
第十三條 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建設程序及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并實行責任目標管理制,區政府與項目責任主體、服務責任部門簽訂《重點建設項目目標考核責任書》,設立獎勵資金;實行半年考評,年末綜合總評考核機制,并納入區政府績效、政績考核及效能監察,對考核優勝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凡項目建設進度嚴重滯后,或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單位,依紀依法予以問責,對負有重大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無法建設實施的項目取消重點建設項目資格,視情節輕重,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并可由相關部門追回已減免的費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由區重點建設項目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