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天政辦發〔2014〕4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全區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改月(季)報制度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有關部門,各有關企業:
根據省、市關于推行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改月報工作的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決定在全區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改月(季)報工作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通過事故隱患自查自改月(季)報工作,強化企業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體責任,促進企業由被動接受安全監管向主動開展安全管理轉變,由政府為主的行政執法排查隱患向企業為主的日常排查隱患轉變,由治標的隱患排查向治本的隱患排查轉變,建立全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常態化、規范化、法制化的長效機制。
二、工作范圍
為加強轄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監管,按照企業全面負責、政府部門監管的原則,突出重點、整體推進。從2014年第一季度開始全面組織實施。根據我區實際,全區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自查自改分為月報和季報兩種形式。其中:
實施月報的企業包括: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和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等高危行業企業。
實施季報的企業包括:除實施月報制度的高危行業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包括建筑施工、交通運輸、民爆行業企業以及建材、有色、冶金、機械、輕工等行業規模以上企業。
三、工作內容
(一)建立企業事故隱患自查自改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要求,采取員工自查上報、班組崗位檢查、安全管理部門巡查、企業領導定期督查等方式,建立起全參與、全方位、全過程的事故隱患自查自改工作制度,實行企業負責人全面負責,定期組織排查治理本單位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及時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治理信息臺賬,在事故隱患的治理過程中,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并自覺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抽查。
(二)建立事故隱患自查自改信息月(季)報制度
1.企業上報
(1)實施月報的高危行業企業,須嚴格按照市政府辦《關于推行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改月報工作的通知》(株政辦發〔2013〕28號)文件要求,于每月月底前將本單位當月《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改月報表》(詳見附件1)報送至區安監局。
(2)實施季報的其他企業,應當每季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于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向區安監局或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報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季報表》(詳見附件2),屬于鎮(街道)管理的企業,同時向屬地安監站報送。上述企業均應于下一年2月1日前報送上年年度報表。
2.部門上報
(1)各鎮(街道)安監站、各行業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督促、指導轄區內、行業內企業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改月(季)度報表上報工作,每月或每季按時收集企業事故隱患自查自改信息報表。區安監局對實施月報的企業上報信息進行匯總,區建設、消防、交警、教育、質監、國土等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和鎮(街道)安監站對實施季報的企業上報信息進行匯總,并分別于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和下一年2月10日前向區安委辦(區安監局內)報送所轄行業事故隱患統計季度和年度報表。
(2)區安委辦于每月5日前向市安監局報送上月全區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自查自改信息。
(三)建立事故隱患自查自改計分考評處理制度
1.實行月報的高危行業企業,嚴格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行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改月報工作制度〉的通知》的有關要求,實行計分考核制度。累積計分周期為一年,滿分12分,每年1月1日為起始日,對企業在自查自改隱患工作中的各種違規行為,實行扣分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置措施。企業上年度存在的問題和隱患經整改復查驗收合格的,下年初方可重新恢復初始滿分12分。對下列情形予以扣分并處罰:
(1)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自查自改月報表的、每月上報報表無任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的、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未建立或未落實職工舉報安全生產隱患獎勵制度,每次分別扣1分;
(2)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隱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區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每次分別扣3分;
(3)區安全監管部門在核查抽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虛報、瞞報等情況并核實的,每次扣6分。
對累計被扣3分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區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對其違法行為取低限處罰并納入重點核查抽查對象。
對累計被扣6分的生產經營單位,區安全監管部門予以通報,對其違法行為頂格予以處罰,直至停產整頓。
對累計被扣12分的生產經營單位,區安全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直至依法提請區政府予以關閉。
(四)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1. 各企業單位要按照財政部和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16號)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設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賬戶,并且在規定的范圍使用(主要用于本企業事故隱患治理和獎勵員工舉報、排查治理隱患)。
2. 各企業單位須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企業年度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和上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報區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區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五)建立核查抽查和復查驗收工作制度
為強化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各鎮(街道)、各行業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實際建立核查抽查和復查驗收制度。屬轄區高危行業企業由區安監局按市有關文件要求進行核查抽查;其它行業企業由相應主管部門和所屬鎮(街道)按照每季不少于所管企業總數8%的比例進行核查抽查。重點對各企業事故隱患月(季)報制度的落實、隱患整改和拒不上報隱患以及群眾舉報存在隱患進行核查抽查,嚴格依法處理;對自查發現和核查抽查發現存在重大隱患停產整頓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復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六)建立事故隱患自查自改月(季)報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對隨機核查抽查和群眾舉報發現事故隱患,以及不認真落實事故隱患自查自改月(季)報工作的,按照以下情形分類嚴肅處理。
1.對不認真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改月報工作的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按照計分考評制度扣分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2.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未按規定上報自查自改信息、未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以及隱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查處。
3.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不落實事故隱患自查自改工作、虛報或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的,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給予行政處罰,并按有關法規追究當事人工作責任。
4.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未按規定提取使用,并且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由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依法給予從重處罰,并會同區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16號令)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的規定,因事故隱患自查自改工作不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徹底導致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應當由企業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經企業法人代表簽字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改月(季)報表》將作為事故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6. 各鎮(街道)、各行業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故隱患抽查復查中,若存在以權謀私等情形,進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從嚴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確保組織落實到位。各鎮(街道)、各行業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改月(季)報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本轄區、本行業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把事故隱患自查自改月(季)報工作納入執法檢查重要內容,大力宣傳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確保事故隱患自查自改月(季)報工作有序推進。
(二)確保信息報送到位。各企業要落實事故隱患自查自改主體責任,健全制度,明確專門管理機構,指定專人負責,及時上報企業事故隱患自查自改信息,不虛報、瞞報,實現企業安全事故隱患自查自改月(季)報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
(三)確保監督管理到位。各鎮(街道)、各行業安全監管部門要將年度計劃執法、專項整治、安全標準化建設、“打非治違”等工作與安全事故隱患自查自改工作相結合,切實加強專項工作監督檢查。此項工作開展情況將納入區政府季度安全生產監管考核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并作為年度評先評優和企業評定信用等級的重要依據。
附件:1.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改月報表
2.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季報表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3月21日
附件1.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改月報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人: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安全資格證持證情況及到期日 | ? | 法人代表 | ? | 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情況(含安全費用專項賬戶名稱、費用總額、使用情況) | ? | ||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 | ? | 聯系電話 | ? | 本月(季)隱患治理投入總額 | ? | ||
序號 | 自查隱患情況(含時間、地點、內容) | 隱患整改落實情況(含措施、資金、責任人、時限、結果等) | 整改效果驗收情況(含現場復查意見等) | 其他措施(事故防范措施、重大隱患治理方案等)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人代表: 主管領導: 部門負責人:
備注:1.本表必須由法人代表簽字,作為本單位事故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2.本表要同時報送紙質版和電子版,紙質版加蓋單位公章,電子版發送至zztyaj@163.com;
3.本表須于每月31日前報送至區安監局(高新大廈358辦公室,聯系電話28665240)。
2.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季報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人: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季度 | 一般事故隱患 | 重大事故隱患 | ||||||||||||
隱患排查數(項) | 已整改數 (項) | 整改率 (%) | 整改投入資金 (萬元) | 隱患排查數(項) | 已整改數(項) | 整改率(%) | 整改投入資金 (萬元) | 未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列入治理計劃 | ||||||
計劃整改數(項) | ||||||||||||||
第 季度 | ? | ? | ? | ? | ? | ? | ? | ? | ? | |||||
序號 | 存在的隱患 | 治理措施 | 隱患發現 日期 | 隱患整改 日期 | 驗收部門 或人員 | 備 注 | ? | |||||||
1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人代表: 主管領導: 部門負責人:
備注:1.本表必須由法人代表簽字,作為本單位事故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2.本表要同時報送紙質版和電子版,紙質版加蓋單位公章,電子版發送至zztyaj@163.com或有關區行業主管部門電子郵箱;
3.本表須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報送至各鎮、街道安監站(鎮、街道所屬企業)或行業主管部門(其中工貿行業企業報區安監局358辦公室,聯系電話28665240,其他行業企業報所屬行業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