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天元區城市道路命名管理辦法》的通 知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天元區城市道路命名管理辦法》已經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天元區城市道路命名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區道路名稱標準化,規范道路標牌的設置和管理,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國發〔1986〕11號)、《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民行發〔1996〕17號)、《株洲市地名管理辦法》(株政辦發〔2015〕34號)、《株洲市地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株民發〔2017〕5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道路分類標準
(一)大道:用于路寬(包括人行道,下同)在40米以上、長度在500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或景觀道路;
(二)路:用于寬度在12—40米的城區主次干道;
(三)街:用于商業氛圍較濃的城區次干道;
(四)巷:用于寬度在12米以下的城區一般道路。
對于長度超過6000米以上的路,可根據實際需要,按方位序列進行分段命名,如“XX南路”、“XX東路”等。
第二條 道路命名基本原則
(一)符合地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使用有損國家尊嚴、妨礙民族團結、違背社會公德的詞語;
(二)尊重群眾意愿,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
(三)彰顯城市個性,充分體現地方歷史、文化、地理和產業特征;
(四)道路名稱應通俗易懂、簡潔文明且符合現代漢語語言文字使用規范,不得使用生僻字和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詞語;
(五)一般不以企事業單位名稱和商標、品牌名稱作為道路的標準名稱;
(六)一般不以人名作為道路名,禁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姓名作專名。禁止使用外來語、外文字母、外國地名、外國人名作為道路名稱;
(七)一路一名,避免重名、同音和一路多名。
第三條 道路命名總體原則
主干道:南北向以江河系列為主,如長江路、黃河路等;東西向以名山系列為主,如泰山路、黃山路等。
次干道、支路:南北向以“奮發進取名稱系列”為主,如奮發路、創新路、發展路、卓越路等;東西向以“天體天象名稱”為主,如紅日路、朝霞路、明月路、火星路等。
巷:一般以“美好祝愿名稱”為主,如幸福巷、吉祥巷、如意巷、安康巷等。
第四條 道路命名、更名申報流程
民政部門是城市道路命名、更名工作的主管部門。凡涉及城市道路命名、更名的,按照“誰建設、誰申報”的原則,由建設主體單位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具法定效力。
(一)命名申報。建設單位向區民政提交道路平面規劃圖,填寫《天元區城市道路命名、更名申請表》。
(二)實地勘察。區地名辦(或區民政局)收到命名申請和相關材料并依法受理后,聯合市地名辦進行實地勘察。
(三)征求意見及論證評估。區地名辦(或區民政局)廣泛征求相關部門和沿線單位、居民意見,影響力較大的道路還需召開專家論證會議(對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已參與論證的規劃地名可不再論證)。
(四)上報審批。區地名辦(或區民政局)綜合相關意見報區人民政府初審同意后,報市地名辦審核。市地名辦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條 各單位和個人應使用道路標準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名。
第六條 區民政部門是道路標志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標志的設置、管理和維護。道路標志執行GB17733-2008《地名 標志》國家標準,本行政區域內道路標志樣式力求統一。
規格:主干道標牌尺寸1500*450mm,立柱高度2.5m;街牌尺寸1200*360mm,立柱高度2.5m;巷牌尺寸460*160mm,立柱高度2m。
顏色:東西向及東西向的斜街為藍底白字,南北向及南北向斜街為綠底白字。
第七條 道路標準名稱一經頒布,道路建設部門應及時設置地名標志,確保“有路必有名、有名必有牌”。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壞道路標志,因城市道路改造等確需移動道路標志時,施工單位應提前報請區民政部門備案,并在施工結束后恢復原狀。
第九條 禁止遮蓋、涂污、損毀地名標志。對損壞地名標志的,地名管理部門應責令其賠償;對偷盜、故意損毀或擅自移動地名標志的,地名管理部門報請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區財政將城市道路標志設置、維護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