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株洲市天元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 通 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
《株洲市天元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4月24日
株洲市天元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區森林防火指揮部
2.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撲火指揮
2.4專家組
3. 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監測預警
3.2信息報告
4. 應急響應
4.1災害分級
4.2分級響應
4.3應急處置
4.4信息發布
4.5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火災評估
5.2火案查處
5.3工作總結
5.4災后重建
6. 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6.2物資保障
6.3資金保障
6.4通信保障
7. 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和演練
7.2責任追究
8. 附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8.2預案制定與實施。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災應對工作機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實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最大程度減少森林火災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湖南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株洲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天元區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火災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森林火災工作實行區、鎮(街道)行政首長負責制,堅持統一領導、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以人為本、科學撲救的原則。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區政府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工作。各鎮(街道)按要求相應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工作。村(社區)和林區工礦企業、風景名勝區等單位,應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組織機構,實行單位領導負責制,負責本單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2.1 區森林防火指揮部
區政府設立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由區人民政府區長任政委,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任指揮長,區人武部副部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農村工作局局長任副指揮長,區監察委、區人武部、區委宣傳部、區財政局、區建設局、區經濟科技信息化局、區發改局、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區文體旅局、區衛計局、公安局天元分局、國土局天元分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農村工作局,區農村工作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職責
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區森林防火工作;統一調度全區森林火災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資源;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森林火災事故及撲火救援情況;統一發布森林火災事故信息。
2.2.2 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承擔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方面的日常工作;聯絡、協調各成員單位參與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承辦區森林防火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2.3 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
區人武部:組織區民兵森林防火應急分隊進行森林防火撲火技術訓練,由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調度,參加較大以上森林火災的搶險救災工作。
區農村工作局:負責全區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區委宣傳部:組織指導株洲新區報做好森林防火的宣傳報道工作;森林防火期間,組織指導各類宣傳媒體播報森林火險天氣等級預報、森林火災預警信息、林火行為預測預報和森林防火公益廣告。
區監察委:負責依紀依法對本預案執行情況的行政監察,督促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并依紀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區經濟科技信息化局:指導林區公共通信設施建設;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時,協調做好森林火場應急通信保障。負責組織協調全區森林防火科技攻關、森林防火科研項目的立項、評審和成果推廣等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資金的籌集、撥付及監督管理。
區建設局:負責在撲救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時,及時組織交通運輸工具,保障撲火救災運輸暢通。督促、指導抓好城市公園和城市各類綠地的防火規劃設計;督促、指導相關單位配套建設森林防火基礎設施。
區發改局:負責指導全區森林防火規劃制定,協調安排應對森林火災基本建設項目,并監督執行。
區教育局:負責將森林防火基礎知識納入中小學校的教育教學安排,協同有關部門作好森林防火宣傳工作;當森林火災直接威脅中小學校時,參與應急避險工作。
區民政局:負責指導森林火災災民的生活救濟工作;對撲救森林火災犧牲、致殘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烈士評定和傷殘等級評定工作。
區文體旅局:負責協調、指導風景名勝區的森林防火工作;當森林火災直接威脅景區(點)范圍或者景區(點)發生森林火災時,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區衛計局: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時,負責組織做好災區衛生防疫和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公安天元分局:維護森林火災現場秩序和災區治安交通秩序;指導當地派出所組織受災威脅區域的群眾轉移;打擊偷竊森林防火物資、破壞森林防火工程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指導區公安消防大隊及時做好森林火災直接威脅的房屋進行搶險救災工作。
國土天元分局:參與森林防火應急指揮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按要求提供應急指揮地理信息系統所需的地理信息數據;保障森林防火設施用地的審批與監管。
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實行高森林火險地區聯系責任制,負責聯系地區的森林防火督查工作。
2.3 撲火指揮
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由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跨行政區域森林火災撲救,由上一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協調、指導,事發地森林防火指揮部分別指揮。軍隊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依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根據需要,在森林火災現場成立前線指揮部,參加撲火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4 專家組
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專家組,對森林火災應對工作提供政策、技術咨詢與建議。
3.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 監測預警
3.1.1 預警分級
根據森林火險等級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森林火險預警級別劃分為四個等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預警級別的劃分標準按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發布標準執行。
3.1.2 預警發布
由氣象部門會同林業部門制作預警信息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通信等渠道向預警地區相關部門和公眾發布森林火險預警信息。
當森林火險等級達到黃色以上預警級別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立即向預警地區森林防火指揮機構下發或轉發通知,并發布預警信息。當火險等級發生變化時,及時調整或解除預警。
3.1.3 預警響應
發生黃色預警信息后,區人民政府啟動以下響應措施:加強防火值班調度,加強野外火源管理,加強森林防火巡護和瞭望監測,加強火險隱患排查,落實防火裝備物資,區、鎮(街道)兩級森林消防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發布橙色預警信息后,區人民政府、預警地區鎮(街道)啟動以下響應措施:加強24小時值班調度,嚴查野外違規用火,加大預警信息宣傳力度,開展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做好物資調撥準備,各級森林消防隊伍進入臨戰狀態,各級防火工作人員取消休假,原則上不得外出。
發布紅色預警信息后,區人民政府、預警地區鎮(街道)、村(社區)啟動以下響應措施: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實行入山防火檢查,派出工作組對重點區域進行蹲點督查,全面落實各項預防和應急措施,各級防火工作人員處于高度臨戰狀態。
3.2 信息報告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應將值班電話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發現森林火災后及時報警。
森林火災信息報告實行有火必報制度。對轄區內的森林火災,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核實情況后立即報告上一級森林防火辦。對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發布的衛星監測熱點,鎮(街道)必須接到核查通知1小時內,將核查結果報告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必須接到核查通知1.5小時內將核查結果報告市森林防火辦。
森林火災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當立即核準基本情況,及時報告市森林防火辦、區政府辦,并按要求報告應急救援進展等情況。
(1)受害面積50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3)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4)12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5)發生在行政區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
(6)發生在風景名勝區的森林火災;
(7)網絡、電視等公眾媒體已播發的森林火災;
(8)需要省市協調、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9)其他需要報告的森林火災。
4.應急響應
4.1 災害分級
按受害森林面積和傷亡人數,森林火災分為一般森林火災、較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火災。
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下的。
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
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2 分級響應
初判為一般森林火災,由鎮(街道)森林防火機構負責指揮,初判為較大森林火災,由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指揮;初判為重大森林火災,由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報請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指揮;初判為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報請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指揮,必要時,可對指揮層級進行調整。
森林火災發生后,根據其危害程度和發展趨勢,區級層面設定IV級、III級、II級和I級四個應急響應等級。
4.2.1 IV級響應
(1)啟動條件。符合以下條件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啟動IV級響應:初判發生一般森林火災:發生在敏感時段或重點地區或持續1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2)響應措施。鎮(街道)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人現場組織指揮撲救工作。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及時掌握衛星監測情況,調度火情信息;按要求及時向市森林防火辦、區政府辦報告應急救援情況;視情發布高森林火險預警信息;根據火災發展態勢,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派出工作組指導開展撲救工作。
4.2.2 III級響應
(1)啟動條件。符合以下條件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啟動III級響應:初判發生較大森林火災;或發生持續3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或發生直接威脅重要民生、經濟、軍事設施和重大危險源,及風景名勝區和革命紀念地的森林火災。
(2)響應措施。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掌握森林火災最新情況,組織火情會商,研究火災撲救措施;及時向市森林防火辦、區政府辦報告應急救援情況;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長到火災現場指揮撲救工作,根據需要請求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調派武警森林部隊增援;根據火場氣象條件,指導、督促火災發生地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4.2.3 II級響應
(1)啟動條件。符合以下條件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啟動II級響應:初判發生重大森林火災;或發生持續6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2)響應措施。在III級響應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區森林防火指揮部開展火情會商,分析火險形勢,研究撲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政委前往現場直接指揮火災撲救工作;根據需要,報請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協調增調駐株解放軍、武警部隊、公安消防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及專業森林消防隊等跨區域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4.2.4 I 級響應
(1)啟動條件。符合以下條件時,由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報請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提出啟動I 級響應的建議,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I 級響應:初判發生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或發生持續2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2)響應措施。在II 級響應基礎上,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長趕赴火災現場指揮,設立撲救指揮、后勤保障、救護安置、秩序維持、宣傳報道等工作組,科學制定森林火災撲救方案;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和專家組成員前往現場,按職責分工聯合開展應急救援;加強重要目標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防范發生次生災害;組織統一發布森林火災信息,做好相關宣傳報道及輿論引導工作。
4.3 應急處置
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啟動應急響應后,當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人及有關部門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前線指揮部,采取以下措施統一組織指揮森林火災應急救援工作。
4.3.1 撲救火災
立即就近組織基層應急隊伍和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趕赴現場處置,力爭將火災撲滅在初起階段。前線指揮部必須準確掌握一線火情,制定周密撲火方案,確保人員和重要設施安全。撲火力量以訓練有素的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應急森林消防隊伍、群眾消防隊伍及解放軍部隊、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公安消防部隊等為主,當地干部職工、群眾等非專業力量為輔,不得動員老、幼、病、殘、孕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4.3.2 轉移安置人員
當居民點、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及時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緊急疏散方案,迅速有序組織疏散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群眾安置工作,確保群眾基本生活。
4.3.3 救治和撫恤
迅速將受傷人員送醫院治療,視情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趕赴火災發生地,實施現場救治。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后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4.3.4 保護重要目標
當重要民生、經濟、軍事設施和重大危險源受到火災威脅時,迅速調集專業隊伍,通過開設隔離帶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脅,確保目標安全。
4.3.5 維護社會治安
加強森林火災影響區域的社會治安管理,必要時對局部地區實施交通管制,嚴厲打擊借機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4.3.6 火場清理
森林火災撲滅后,由火災發生地的鎮(街道)負責組織撲火人員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劃分責任區域,留足人員看守火場。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氣后,撲火人員方可撤離。
4.4 信息發布
通過發布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和政府網站、官方微博等多種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森林火災和應對工作信息。信息內容包括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損失情況、人員傷亡、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責任追究等。
4.5 應急結束
森林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原機構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5.后期處置
5.1 火災評估
區農村工作局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向當地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森林火災損失評估方法和標準,按國家林業局制定的《森林火災損失評估技術規范》執行。
5.2 火案查處
由市森林公安機關負責,區農村工作局、鎮(街道)協助。
5.3 工作總結
撲火工作結束后,區、鎮(街道)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要及時進行全面總結,重點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
5.4 災后重建
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要妥善處理災民安置和災后重建工作,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重點保證基礎設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復重建。
6.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區建立1支50人以上的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各鎮(街道)必須建立1支規模適當的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地方和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群眾森林消防隊伍。撲救森林火災應以上述隊伍為主,需要臨時動員社會力量時,由火災發生地的鎮(街道)負責。
6.2 物資保障
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堅持按需準備、本級保障為主、上級補充為輔的原則,各級政府應按規定儲備足額的森林防火物資,撲救森林火災物資不夠時,可向上一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申請物資援助。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和維護,確保撲救火災應急所需,具體標準按《全國森林防火物資儲備標準》執行。
森林消防隊伍的撲火機具、防護裝備和通信器材,由區人民政府按標準配備。其他臨時救災隊伍的撲火機具和防護裝備,由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配備和收回。應急救災時,若需征用社會物資、設備、交通工具等,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
6.3 資金保障
區人民政府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確保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6.4 通信保障
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配備與撲火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和通信指揮車,各級通信保障部門應保障在緊急狀態下撲救森林火災時的通信暢通。應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做好火場通信保障工作。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鎮(街道)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森林火災事故預防、應對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普及工作,增強人民群眾的森林防火意識和能力;加強森林火災撲火指揮員、消防隊員、值班員的培訓,提升應急指揮和撲救水平;結合實際情況,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森林火災應急演練,區政府組織各鎮(街道)每年各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7.2 責任追究
對因遲報、漏報、謊報森林火災信息,或在應急處置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區農村工作局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提請區人民政府修訂完善本預案。
8.2 預案制定與實施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區委各部門,區人武部。
區人大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
各群團組織。
![]()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4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