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株洲市天元區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
《株洲市天元區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21日
株洲市天元區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黨員干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3〕23號)、民政部等9部委《關于推行節地生態安葬的指導意見》(民發〔2016〕21)號)、《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28號)、《湖南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縣級公益性骨灰安放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等5個辦法的通知》(湘辦發〔2017〕39號)、《湖南省殯葬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湘發改價服〔2016〕128號)、《株洲市殯葬管理辦法》(株政發〔2017〕8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加強我區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和管理,滿足轄區村(居)民骨灰安置需求,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現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均為火葬區,農村公益性公墓設施的新建、改擴建和管理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為當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農村公益性公墓屬社會公益事業,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禁止改變為經營性公墓。
第四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公益便民、節地生態的原則。
第五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原則上在具備條件鎮所轄區域內選址建設,實行一鎮一公墓。
第六條 區民政局是全區殯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區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審批、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公墓建設
第七條 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
(二)符合國家土地使用原則和轄區總體規劃要求,符合國土資源、規劃和園林綠化等相關部門要求;
(三)符合殯葬事業發展的規劃;
(四)有專門從事墓地管理服務的機構和人員;
(五)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應當選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不得在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水庫及湖泊、河流堤壩附近、水源保護區以及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建設墓地;
(六)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八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原則上以鎮人民政府或區政府研究確定的國有平臺公司為主體建設(以下簡稱業主單位)。農村公益性公墓規模一般應滿足指定區域內居民20年的使用需求。
第九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單位名稱冠以某某區某某鎮農村公益性公墓。
第十條 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業主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并報區民政局審批:
(一)項目建設書面申請;
(二)規劃、國土、園林綠化、環保等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設項目的總體規劃設計圖;
(四)建設項目的經費預算;
(五)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發改部門立項資料;
(七)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區民政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材料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
第十二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的規劃要按照公園化、景觀化、園林化的理念設計。綠化覆蓋率達到50%以上,農村公益性公墓道路、廣場、停車場占地面積不超過公墓總面積的10%,減少石材、水泥等不可降解材料的使用。
第十三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布局,按功能劃分為骨灰安葬(放)區、業務辦公區和公共服務區;各功能區應符合業務流程簡捷、方便等要求。
第十四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只埋骨灰盒,安葬2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2平方米。農村公益性公墓應當使用臥碑,臥碑規格不超過長0.9米、寬0.8米、高0.3米。墓間距可根據實地情況,最窄不低于0.25米,最寬不超過1.5米。鼓勵建造墓位占地面積低于0.5平方米的小型節地墓,提高土地單位面積利用率。
第十五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機構應當配備管理用房、衛生間、焚燒爐及消防等必要的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 鼓勵遺體捐獻和在農村公益性公墓園區草坪葬、花壇葬、樹葬等不保留骨灰的綠色生態節地安葬。
第十七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完成后,業主單位應當向區民政局提交驗收申請,并由區民政局牽頭組織區國土、區規劃、園林綠化以及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 業主單位負責本級農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工作,設置管理機構,配備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墓穴登記、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財務收支情況須納入政務公開內容。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的管理與維護,做好綠化保潔、安全保衛等工作,為群眾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九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的服務范圍原則上僅限于戶籍在指定區域內的村(居)民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十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應依法辦理用地手續。應當憑火化證明(或者死亡證明)、戶籍證明、安置協議等安排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和承包經營;
(二)轉讓、有獎銷售、炒買炒賣農村公益性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三)擅自安葬霸占墓穴,自行改建、擴建墓穴;
(四)不按照順序號安葬;
(五)修建宗族墓地;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資金由區人民政府和業主單位共同籌集,不得招商引資。區民政局積極爭取上級資金支持。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采取捐贈形式支持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專項建設和運營資金應當設立專項資金賬戶,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收費,參照《湖南省殯葬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并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機構應當與用戶簽訂骨灰安置服務協議,并發給骨灰安置服務憑證。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管理機構和用戶姓名(名稱)、住址(地址)、聯系方式;
(二)被安葬者的自然情況;
(三)墓穴種類(墓地、骨灰格位)、位置;
(四)墓穴使用年限;
(五)雙方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服務協議樣本由區民政局統一印制。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以20年為一個使用周期。第一個使用周期期滿前6個月內,被安葬者近親屬可以向公益性公墓管理機構申請延長使用期限,每一個延長周期不得超過20年,并就有關事項重新簽訂協議。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機構至少保存2套被安葬者檔案,并異地存放。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要嚴格按照批準內容建設,不得擅自擴大、減少建設項目或改變其他核定事項。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機構應當在業務辦理地點的醒目位置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辦事流程、服務規范、投訴方式等有關內容,方便用戶查詢。
第二十九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服務人員應當接受各級民政部門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未經批準,擅自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的,由區民政局會同區國土、區林業等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由區民政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違反規劃、國土、環境保護、物價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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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2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