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天政發〔2018〕8號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株洲市天元區統計工作規范》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
《株洲市天元區統計工作規范》已經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5日
株洲市天元區統計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湖南省統計管理條例》和《株洲市統計工作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統計調查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區直有關部門,各鎮(街道)、村(社區),以及企事業單位統計調查工作。
第二章 區人民政府工作規范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不斷加強統計調查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根據我區經濟總量增加、統計調查工作內容擴展的實際,采取多種形式保障統計調查工作人員數量和隊伍穩定。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足額保障統計調查機構工作經費和大型普查、專項調查、信息化建設、運行維護等專項經費,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區統計局要嚴格履行職責:對區內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預測和研判,為區委、區政府提供決策參考;組織好全區農業普查、經濟普查、人口普查以及各類抽樣調查;制訂全區統計工作規章制度,指導區直有關部門、各鎮(街道)、各村(社區)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的統計調查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在全區的貫徹實施情況;不斷完善全區統計信息化建設;組織好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統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第六條 區直各有關單位應切實履行統計調查工作職責:明確分管領導和統計人員,保障統計調查工作經費;指導本行業企事業單位的統計工作,組織符合條件的“四上”企業申報,及時向統計部門提供所需資料;按要求完成相關調查、普查任務;負責本行業的統計普法宣傳工作;建立健全本行業統計調查資料的保存、管理制度;不斷加強本行業企事業單位統計隊伍建設。
第三章 鎮(街道)工作規范
第七條 各鎮(街道)應設置統計站,明確統計工作分管領導、統計站長和專職統計員,并保持相對穩定。統計站應根據工作任務需要增加兼職統計員,人員異動情況要及時向區統計局報備。
第八條 各鎮(街道)應保障統計站足額的人員經費和統計、調查、普查等業務經費,并列入鎮、街道財政預算,同時隨著統計工作任務的增多而逐年增加。
第九條 各鎮(街道)統計站要嚴格履行職責:準確及時全面完成報表任務,督促轄區內統計調查單位上報數據;定期更新維護轄區內基本單位名錄庫,組織符合條件的“四上”企業申報,及時登記各類紙質臺帳,建立并報送電子臺帳,做好統計資料和統計報表的裝訂及歸檔工作;對村(社區)報表進行審核把關;指導轄區村(社區)完成各項普查和調查任務;協助市、區統計部門做好統計執法檢查和督查、核查工作;組織轄區統計人員參加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章 村(社區)工作規范
第十條 各村(社區)應在群眾服務中心設立統計窗口,由村(社區)主任負總責,并明確統計專干。統計專干人員異動情況要及時向區、鎮(街道)統計部門報備。統計專干每年定期參加上級統計機構組織的統計業務培訓。各村(社區)對統計專項經費應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各村(社區)統計窗口要嚴格履行職責:定期開展統計單位清查摸底,不斷健全完善轄區統計單位名錄庫;依法收集統計資料,做好農業等基礎報表工作;協助督促轄區內統計調查單位上報數據,建立統計工作臺賬,確保統計數據數出有據;按照區、鎮(街道)部署,開展人口、經濟、農業三大普查任務;按照上級有關部門安排,開展居民收入調查、勞動力調查等各項抽樣調查工作;在轄區開展有關統計法規的宣傳工作。
第五章 企事業單位工作規范
第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置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指定統計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并向區統計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應為統計工作的正常開展提供必需的工作環境與物質條件,并將統計工作經費納入單位年度財務預算。
第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應切實履行統計調查工作職責:建立健全本單位統計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各項統計調查工作;準確及時完成國家、省、市統計、普查、調查任務;對本單位生產經營狀況進行統計監測、分析和預警;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和統計制度要求,做好各項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定期組織統計人員對上報的各種統計報表進行內部監督審查,發現錯誤,及時糾正;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學習統計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確保對統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規范制定具體的統計調查工作制度,有計劃地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