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的公告
為依法保護電力設施,確保株洲市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不受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湖南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要求,天元區發展和改革局對國網株洲供電分公司電力設施保護區予以劃定,現特此公告如下。
一、電力設施基本情況
國網株洲供電分公司申請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清單。(詳見附件:《株洲市公用輸電線路電力設施保護區公示表》)
二、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區及保護措施
(一)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湖南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等相關規定,保護區如下:
1.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邊導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電壓等級電力線路的邊導線在居民區、非居民區、地面、建筑物、樹木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的規定。
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2.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的基礎保護區
桿塔、拉線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所形成的區域。各級電壓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距離為:10-35千伏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10米;66-220千伏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15米;500千伏以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20米。
3.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
地下電纜為線路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平行線內的區域;二級及以上航道的,為線路兩側各10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三級及以下航道的,為線路兩側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4.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范圍
(1)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2)發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3)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設施保護措施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依法進行保護,具體條款如下: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經批準并采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志。
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五條??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依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依法進行保護。
附件:株洲市天元區公用輸配電線路電力設施保護區公示表
株洲市天元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