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抽檢監(jiān)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公告(2020年7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檢驗報告編號:(N0:SP202010144)
產品名稱:精品大紅椒
問題項目: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氧果樂項目標準指標不超過0.02mg/kg,當事人店內精品大紅椒氧果樂項目為0.19mg/kg,檢驗結論不合格。
購進日期:2020年2月18日
經營者名稱:株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株百栗雨店
經營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qū)珠江北路1015號栗雨香堤10、17棟108室、201室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 2020年2月18日,株洲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對該批精品大紅椒進行抽樣檢驗。2020年2月24日,株洲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SP202010144),被抽檢精品大紅椒氧樂果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0年2月26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制作現(xiàn)場檢查筆錄、送達回證,并于當日立案調查。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
(二)產品控制情況:當事人于2020年2月18日從株洲市天元區(qū)南塘蔬菜牲豬種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購得一批精品大紅椒用于在超市內出售,該批精品大紅椒一共進了5.5kg,進價8元/kg。至案發(fā)日,該批精品大紅椒已經沒有剩余,其中,1.33kg用作抽檢樣品,被檢驗機構以13.96元/kg購得;2.07kg在超市內售出,售價13.96元/kg;其余已經在保存過程中損耗。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經排查,該批次精品大紅椒的主要原因是氧果樂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
(四)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guī)定,已構成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但鑒于當事人在采購食品原料的過程中查驗了供貨商的執(zhí)照及合格證明文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規(guī)定的情形。當事人能夠提供農殘超標食品的進貨來源,且有充分證據(jù)證明當事人并不知道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株洲市天元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