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株天市監行處字〔2020〕61號
當事人:趙靜
身份證號碼:371XXXXXXXXXX 6128
營業場所:株洲市天元區珠江南路599號神農城南棟一樓
2020年11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當事人在株洲市天元區珠江南路599號神農城南棟一樓鋪位經營一家服裝店,未辦理營業執照。執法人員當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當事人2020年8月1日與株洲市優易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商鋪使用協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租賃其株洲市天元區珠江南路599號神農城南棟一樓某鋪位經營服裝。2020年8月10日正式對外營業,至執法人員檢查時共計經營額為48230元,獲利1500元。當事人至今尚未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也未辦理稅務登記。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實:
證據一:2020年11月11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處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計三頁),該筆錄證實了:1、當事人現場情況;2、當事人現場未見營業執照的事實。
證據二:2020年11月16日,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一張(計一頁),證實當事人的身份。
證據三:2020年11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制作了詢問筆錄一份(計二頁)。該詢問筆錄證實了:1、2020年8月10日起,當事人在天元區珠江南路599號神農城南棟一樓經營服裝的事實;2、當事人與株洲市優易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商鋪使用協議的情況;3、當事人開業后的營業額和利潤情況;4、當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的事實。
證據四:2020年11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拍攝的當事人經營的服裝店現場圖片(計二張),證實現場情況。
證據五:2020年11月16日,當事人提供的與株洲市優易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優托邦平臺實體商鋪使用協議復印件一份(計十四頁),證實當事人在天元區珠江南路599號神農城南棟一樓鋪位經營的事實。
證據六:2020年11月16日,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一份(計一頁),證實當事人經營服裝店的時間、地點、營業額、盈利和未辦理營業執照的情況。
證據七:2020年11月17日,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查詢證明(計一頁),證實當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的事實。
以上證據和筆錄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別由提供人簽名、蓋章確認,符合法定形式,與違法事實相關,我局予以采信。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株天市監聽告字〔2020〕37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證據、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在法定的三個工作日內,當事人對本案證據未發表意見,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要求。
當事人在天元區珠江南路599號神農城南棟一樓經營服裝,未辦理營業執照,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的規定,構成了無照經營行為。
鑒于當事人無照經營額為48230元,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四十七、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的行政處罰(二)裁量基準: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 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從事無照經營,經營額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或違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1500元,罰款3500元,合計5000元,上繳國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財務基建科領取《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再從提供的以下賬號中(收款人全稱:株洲市天元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銀行:建行城西支行 賬號:43001507062052504648)的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蘆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執法監督電話:0731-22869709(監察室)
0731-22869757(法規科)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0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