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登記決定書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撤 銷 登 記 決 定 書
株天市監撤登字【2020】1號
當事人:株洲晶永長貿易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211MA4L3HTJ6D
設立登記時間:2016年3月31日
登記住所:株洲市天元區湘山路79號紅星美凱龍金鼎新安居家居建材廣場423號
法定代表人:張合明
股東:張合明
監事:鄧*文
注冊資本:200萬元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經營范圍:機械設備、五金產品、電子產品、礦產品、建筑材料、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日用百貨、珠寶首飾的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20年7月31日,株洲晶永長貿易有限公司(監事)鄧*文電話向12315舉報稱,其身份證于2015年3月曾遺失過,該身份證被他人于2016年3月31日在我局設立登記“株洲晶永長貿易有限公司”,其對該公司的設立登記毫不知情,也未簽署任何文件。我局于2020年8月3日進行了實地核查,于2020年12月3日調查終結。
經查:鄧*文在其不知情且從未授權任何人的情況下,株洲晶永長貿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冒用鄧*文身份信息在原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元分局(現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取得公司監事備案登記。2020年8月3日對株洲晶永長貿易有限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通過公司登記的住所未發現公司在登記場所經營和公司招牌,通過登記備案的聯系電話也無法聯系,2020年8月4日將株洲晶永長貿易有限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株洲晶永長貿易有限公司在申請設立登記提供鄧*文的身份信息屬虛假資料。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證據一:2020年9月25日由株洲市天元區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股提供的株洲晶永長貿易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材料復制件一套(共11頁),證明該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的原始資料;
證據二:2020年8月3日嵩山市場監管所對株洲晶永長貿易有限公司實地核查表一份(共1頁),證明株洲晶永長貿易有限公司未在登記的住所經營,也無法聯系;
證據三:2020年9月25日對鄧*文的詢問筆錄、鄧*文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和情況說明一份(共5頁),證明鄧*文于2015年3月身份證遺失和補領情況,也非本人或授權他人在株洲辦理過營業執照信息;
證據四:2020年7月30日和2020年9月24日,鄧*文分別兩次向平臺投訴舉報單二份(共2頁),反映鄧*文身份信息被株洲晶永長貿易有限公司冒用。
因當事人無法取得聯系,根據舉報人鄧*文提供的材料和實地核查的情況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市監(2019)128號《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我局于2020年9月27日對株洲晶永長貿易有限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南)門戶網(http://hn.gsxt.gov.cn/)進行了公示,并抄告公安、稅務、金融、人社等部門征求了意見,在公示45天期限內株洲晶永長貿易有限公司、利害關系人未提出異議,也未申請聽證。
綜上所述,株洲晶永長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币幎ǖ脑诠驹O立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設立登記的行為。鑒于株洲晶永長貿易有限公司在公司監事備案登記時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虛假材料,我局認為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決定撤銷2016年3月31日株洲晶永長貿易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當事人如對本撤銷公司登記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撤銷公司登記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于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執法監督電話:0731-22869709(監察室)
0731-22869757 (法規股)
株洲市天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5日